本網鎮江訊:6月25日,開發區法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朱良重大責任事故一案,判處被告人朱良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
被告人朱良,男,1964年12月5日出生于江蘇省鎮江市,為鎮江新區利德船務公司工程施工人員。2006年12月31日上午,被告人朱良組織被害人孔祥等6名工人至鎮江新區道達爾華東潤滑油(鎮江)有限公司進行油罐、管道防腐工程施工。施工中,被告人朱良違反安全生產規定,未按要求搭建腳手架,并擅自挪用道達爾公司僅用于修理路燈的登高架用以登高作業。當日下午15時左右,被告人朱良指揮被害人孔祥等人將登高架吊裝搬運出罐區圍堰時,登高架因傾斜受重力影響迅速從圍堰內向外滑落,正在登高架底部框內進行搬運的被害人孔祥被登高架內側橫鋼管擊中腰部,經搶救無效于次日死亡。鎮江新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調查認為:被告人朱良在施工過程中,嚴重違反高空作業和吊裝作業等安全生產法規,違反道達爾公司安全規定,違章指揮且冒險作業而造成人員傷亡,負此次事故的直接責任。
事故發生后,被告人朱良曾一度為逃避責任,潛逃在外,被害人孔祥的醫藥費及賠償款均由鎮江新區道達爾華東潤滑油(鎮江)有限公司支付。2007年6月11日,公訴機關向開發區法院提起公訴。
庭審前,開發區法院對被告人朱良進行了庭前思想教育。庭審中,被告人朱良認罪態度較好。法庭審理認為,被告人朱良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其行為已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依法應予以懲處。最終被告人朱良被判處一年有期徒刑,并因其不積極賠償被害人家屬損失,故不適用緩刑。鎮江新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派專員旁聽了本案的庭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