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筆者從北大法律信息網看到一則信息,20051113,中國天然氣集團公司所屬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雙舉廠的苯胺車間因操作錯誤發生劇烈爆炸并引起大火,導致100噸苯類污染物進入松花江水體,導致江水硝基苯嚴重超標,造成整個松花江流域嚴重生態環境破壞,北京大學三位教授及三位研究生向黑龍江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了國內第一起以自然人作為共同原告的環境民事公益訴訟。黑龍江高級法院立案庭以案件與原告無關等理由拒絕受理此案。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類似上述侵害公眾利益甚至國家利益的案件屢屢發生,受害者眾多,傳統的一對一的訴訟模式已經不足以保護眾多的受害者,懲罰致者。在此背景下,公益訴訟呼之欲出。

那么,什么是公益訴訟呢?公益訴訟是指特定的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和個人,根據法律授權,對違反法律、侵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以自己的名義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追究其法律責任的活動。在我國目前只有檢察機關代表國家向法院提起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訴訟。公民通過直接訴訟對侵害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行為向法院起訴,由法院直接追究其責任,現在在我國尚是一個新話題。公益訴訟與一般訴訟不同。一般訴訟要求起訴人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是法律關系的當事人,而公益訴訟則不要求有直接利害關系,不要求是法律關系當事人。一般訴訟的結果是由當事人承擔,但公益訴訟的原告卻不承擔訴訟結果;一般訴訟是為了自己的利益訴訟,而公益訴訟則是為了國家、集體或他人利益。

在公益訴訟理論中,原告資格問題是其核心的問題之一。        

所謂民事公益訴訟的原告的問題,就是針對違反法律、侵犯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誰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以保護國家利益和公共秩序。

筆者認為,公益訴訟的原告范圍,應根據我國的國體和政體的性質確定。我國是以公有制為主體的社會主義國家,人民是國家的主人有權利也有義務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國家的這一憲法性質,決定著國家、集體利益維護者的廣泛性。國家、社會和個人或組織的利益是一致的,三者的關系是整體與部分的關系,既相互依存又相互獨立。因而,我國國家機關、企事業組織和公民個人,對損害國家集體利益的行為,不但具有一般“檢舉控告”的權利,而且應當享有民事訴權。所以,我國民事公益訴訟原告范圍應為檢察機關、社會團體和公民。

一、檢察機關應是民事公益訴訟最主要的原告。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規定,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有權對一切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事業單位及公民個人是否遵守國家法律進行監督。檢察機關作為公益訴訟的原告有利于與檢察院法律監督的職能相統一。

(二)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團體和個人的干涉。由它提起民事公益訴訟,可以使國家公共利益不因地方利益和部門利益的影響而受損。

(三)察機關不是具體的行政機關,不會被其自身的利益左右,而是充當公共利益最后保護人角色。

(四)檢察機關擁有一支具備相當法律知識水平和訴訟技巧的人才隊伍。

二、民可以作為民事公益訴訟的原告。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08條之規定,民事訴訟的起訴條件之一是原告必須是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這點實際上就從法律層面上剝奪了公民提起公益訴訟的原告資格。這一點已與社會發展不相適應了。民事訴訟法對此應予改造,應有新的突破了。公民作為原告有它的合理性、有一定優點。

(一)公民的群體龐大,個體的活動范圍廣泛。在其日常生活中,能夠對有關的違法行為及時發現。而且作為違法行為的被影響者,對于相應的事實了解更為清楚。

(二)公民作為社會的重要力量,可以運用自己的訴權來達到以社會的方式促使政府機關切實履行為了維護公共利益而應盡的義務。

(三)公民個人提起公益訴訟的訴權在程序上可以設計為公民向檢察機關提出申請,檢察機關經過審查決定是否提起訴訟。當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決定時,公民認為仍應起訴的,有權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

三、社會團體可以作為民事公益訴訟的原告。

(一)社會團體在相關的領域內具有專業性。在相關領域內專家的指導下,社會團體可以在這些領域內更好地維護公民的利益。

(二)社會團體擁有較多的成員,實力較強,而且具有廣泛的代表性,其作為原告也具有可行性。

(三)對公民個人或社團來說,個人利益、社團利益與公共利益常常是重合的。公共利益的受損必然會影響到個人利益與社團利益。而個人利益、社團利益的受損,又常常會伴隨公共利益的受損。由社團來進行訴訟可以對公民個人、社團利益以及公共利益及時進行有效保護。社團同樣也可以申請檢察機關提起訴訟。

社會團體、公民個人提起公益訴訟是從權力本位意義上所享有的權力,可以斟酌行使或放棄行使。檢察機關作為公益訴訟代表提起公益訴訟,則是完成從權力本位到義務本位的轉變,不僅僅是國家賦予的權力,更是必須履行的義務,不得怠于或放棄行使。因此,檢察機關在公益訴訟中處于主導地位,公民、社團處于輔助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