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父母離婚后,子女監護權的行使
作者:王峻 發布時間:2007-06-28 瀏覽次數:2495
[摘要] 未成年人是一個情況復雜、地位特殊的弱勢群體,一般的未成年人能夠由其監護人維持正常的生活條件。離異家庭中未成年人的生存、教育、發展是現今社會面臨的一個新的問題,若不重視,將會對他們的身心發展造成諸多障礙,有的甚至走上違法犯罪的道路,誘發嚴重的社會問題。保護未成年人的生存和發展,維護其成長的必要生活條件,是全社會應共同關心問題。未成年子女從監護人處獲取必要的生存條件遭遇困難的情況下,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如何能夠得到更為實際的保護,本文結合我國的現狀,從有利于子女的利益出發,探討如何完善離婚后子女的監護制度。
[關鍵詞] 父母離婚 監護權 行使
監護是指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人身權、財產權及其他合法利益進行監督和保護。擔任監護職責的人稱為監護人,作為監護對象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稱為被監護人。監護人必須依法行使其監護權,否則,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規定,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在教育、管教和保護未成年子女問題上,父母的權利義務是平等的。未成年子女生活在正常的家庭,受到雙親的關愛和教育,能夠健康的成長。父母離異,原有的家庭保障機制遭到破壞,面臨依據什么原則行使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v觀現代各法,監護權的行使大體可分為下列三種類型:(一)單方行使原則,即離婚時法院確定由父或母單方行使未成年子女監護權。(二)雙方共同行使原則,即離婚后父母雙方仍有權行使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三)兼采單方行使原則和雙方行使原則,即離婚時,在符合未成年子女利益的前提下,法院決定由父母雙方共同或一方單獨行使監護權。在我國,實行的是以共同監護為原則,以單方監護為例外。由于我國《婚姻法》至今尚未規定全面系統的父母對未成年人的監護制度,故處理此類案件往往感到無所適從,本文從以下四點對筆者在審判實踐中遇到的問題進行分析論證。
一、父母離婚后,均已再婚,經過一段時間的共同生活,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撫養未成年子女,繼父或繼母也要求撫養未成年子女的情況。
繼父母子女關系是家庭關系的重要內容,繼父母撫養教育未成年的繼子女,雙方形成法律上的擬制血親關系, 產生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我國《婚姻法》第27條明文規定: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與歧視,繼父或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再婚的父或母死亡后,如果繼母或父愿意扶養繼子女,尚存生父或母與繼父母就子女的撫養權發生爭議。實踐中有二種意見,一是將直接撫養權交給生父母,理由是生父母與子女間的血緣關系出于自然,應優先得到滿足。二是按照正常的變更撫育關系糾紛處理。筆者認同第二種意見,生父或母死亡致再婚關系終止,繼母或父與繼子女之間的撫育關系則不當然解除,根據《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繼父母與繼子女間已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是一種獨立的權利義務關系,其產生的原因除生父母帶子女再婚外,還包括繼父母撫育繼子女這一客觀事實,再婚關系的終止并不表明撫養事實消失,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仍然具有法律上的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如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事實上的撫養關系形成時間較長,感情較好,繼父母愿意繼續撫養,未成年人也愿意跟隨繼父母生活,法院一味硬性判決未成年由其生父母撫養,反不利于社會穩定和平息矛盾,會引發新的糾紛,尊重當事人的選擇權更能體現法律人文關懷,也是符合日常生活情理和人情世故的。故此種情況下,因撫養關系產生的糾紛應按照法律規定的變更撫育關系糾紛處理。
二、父母離婚后,均已再婚,經過一段時間的共同生活,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一方死亡,繼父或母不愿撫養未成年子女的情況。
直接撫養子女的生父或母已死亡,在未成年子女無其他撫養人的情況下,繼父母還是未成年繼子女的監護人,但是,如果未直接撫養未成年人的生母或生父還活著,繼母或繼父要求解除監護責任的,原則上應當解除。因為除了子女被繼父母依法收養外,生父母與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并不全部消滅,生父母仍有撫養義務,只要其有撫養能力,就應當承擔撫養義務。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法院審理離婚案件中子撫育若干問題的具體意見》第13條:“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離婚時,對其共同撫養教育的繼子女,繼父或繼母不同意繼續撫養的,仍由其生父母撫養,繼父母在不情愿的情況下,則不應繼續承擔支付繼子生活費的義務”的規定。未直接撫養子女的生父或母應主動承擔起未成年子女的撫養義務。但是生父或母生活發生困難,無力承擔撫養義務時,繼父或母無論是否自愿均應繼續履行撫養義務。
三、父母離婚后,雙方均未再婚,直接撫養子女一方的父或母死亡后,未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的一方是否順理成章的成為直接扶養人。
現實生活中,父或母離婚后,未成年子女往往是跟著祖父母、外祖父母長期生活在一起,雙方建立了深厚的感情。在此情況下,未成年子女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就主動承擔起撫養責任,并不要求另一方撫養孩子。為了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未直接撫養孩子的父或母與孩子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之間經常發生沖突,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認為自已的孩子是直接撫養人,應以自己的意見為主,未直接撫養孩子的父或母要想替孩子做主,必須通過訴訟,獲得了孩子的直接撫養權后方能行使,拒絕未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行使監護權。為此未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訴至法院,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在審判實踐中有二種意見,1、父母離婚后,未成年子女的直接撫養權都是通過法律規定的程序確定的,雖然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死亡,也不能推定另一方系直接撫養人,必須經過法定的程序予以變更。2、法律規定,未成年人的監護人首先應由其父母擔任,父或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必然承擔起撫養責任,無須另行確定。筆者認為,父母享有監護權是是基于父母子女之間的血緣關系、是基于父母子女這一特定的身份而產生的專屬于父母的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規定,未成年人的監護人首先應由其父母擔任,如父母死亡或無監護能力的,按順序應由以下人員擔任:祖父母、外祖父母;……,也就是說,只有在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無監護能力的況下,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才依法有權擔任監護人。父或母一方死亡后,要在正常情形下,另一方作為未成年子女的第一順序監護人,對其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已無糾紛相對方的存在,故不需經過任何方式確認尚存的父母為直接撫養人。
四、父母離婚后均不能行使監護權,未成年子女監護權的行使。
監護人依法行使監護的權利,受法律保護。對監護人依法行使監護權的,任何組織和個人均無權干涉。父母離婚后發生了不能行使監護權的情況, 如喪失了民事行為能力; 主動放棄監護權遺棄子女; 不能勝任監護; 長期漠視子女利益或因行使監護權不利導致有害未成年子女事情的發生等其它情形,筆者認為,在上述情況下, 基于未成子女最優利益原則, 可以限制或剝奪健在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及其它權利。由被監護人的利害關系人或有關單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依法撤銷原來設定的監護人,由法院另行指定監護人對未成年子女行使監護權,在特殊情況下, 可允許由父母之外的第三人或機構行使, 其中主要是指具有血緣關系的親屬或者社會福利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