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宿遷訊:日前的一個星期一早上,沭陽縣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的審判法庭中人頭攛動,來參加旁聽不僅有被告人和被告的家屬,也還有沭陽縣某中學的師生。當被告人周某某(20歲)雙手捧著刑事判決書,激動不已,用顫抖的聲音說:“我會用我的成績回報法院對我的寬容,回報社會對我的原諒!”被害人家屬一臉平和地說:“感謝法院認真細致的工作,讓我們的經濟損失得到了賠償!”。

事情的原委還要追溯到2007年春節前。2007214晚上,正在沭陽縣某中學讀高中的周某受同學張某之邀一起吃飯。其間,周某因喝了數杯酒發后無證駕無號牌的二輪摩托車回家途中,將吳某某撞倒致其頭部損傷構成重傷。案發后,周某為逃避法律追究,在明知公安機關多次傳訊其到案接受處理的情況下,仍拒不到案,系交通肇事后逃逸。200738,周某被公安機關抓獲,同月9日被取保候審,同年59被逮捕。

周某被逮捕后,其父母念其兒子讀考書學習不易,愿意賠償對方醫藥費用,曾主動托人出面與吳某及家人進行調停。但因周某家居農村,家庭經濟不富裕,無法滿足對方過高的經濟補償要求,雙方雖經多次接觸,但在賠償數額上仍未達成一致意見。

第一次庭審中,周某對自己行為所造成的后果追悔莫及,再三懇求司法機關寬大處理,給他一次改過自新的機會,但民事部分被告人與被害人未達成協議。若在宣判前雙方達不成協議,也即就民事賠償達成協議,被告人周某某被判處三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同時被害人吳某某的經濟損失也得不到相關的賠償。承辦法官也從庭審中了解到被告人是個學習非常優秀的學生。

這個并不復雜的案件讓承辦法官陷入了深深的思考。若單純追求辦案的法律效果,一判了之,可能會毀掉周某的前途,可能使其產生仇視社會的心理,難以實現辦案的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此案的處理關系到一個在校青年學生的命運,決不能就案辦案,應當體現以人為本、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注重教育挽救涉案人員。承辦法官及時將自己的想法向庭長及分管院長作了匯報。在得到院、庭領導的支持后,承辦法官對案情又進行了更深的了解。

承辦人員放棄了雙休日的時間,組織合議庭的兩名資深的人民陪審員親自與雙方當事人及家屬進行交談,最終雙方自愿達成和解協議。周某家盡力賠償了受害人吳某的經濟損失,對方也表示諒解周某,不再要求追究周某的刑事責任。

最后,該案經合議庭合義研究,對被告人人周某判處三年有期徒刑,緩刑四年。法庭宣判后也就出現了開頭的那一幕情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