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難是執行實踐中的一個突出問題。造成執行難的原因很多,其中之一就是有協助執行義務的單位和個人拒不協助執行。這不僅侵害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嚴重損害了司法權威,妨害了正常的民事訴訟程序。其中存在尤為突出的問題是:

第一,拒不協助執行。協助執行義務人收到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后,或無動于衷,不聞不問;或借口“負責人不在”、“工作正忙”等種種理由相互推脫,拒不協助執行。

第二,怠于協助執行。有些協助執行義務人害怕承擔拒不協助執行的法律責任,雖然表面上不敢與法律分庭抗禮,但借業務上的便利,或故意拖延,為被執行人通風報信;或隱瞞真實情況,使執行工作擱淺。

第三,限制協助執行。有些協助執行義務人無視司法統一,從本部門局部利益出發,制訂部門規定,為協助執行設置重重障礙,限制執行,甚至有的單位以收取一定數額的協助執行費用予以刁難。

以上問題的出現既有義務協助人方面的原因也有法院自身的原因:

從協助義務人方面來看,部分協助執行人法律意識淡薄,對自己的協助執行義務認識不夠是造成協助執行難的關鍵。對于有關單位應當協助人民法院執行的具體義務,我國民事訴訟法已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如該法第221條規定“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有協助人民法院凍結、劃撥存款的義務”。第222條規定“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有協助人民法院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收入的義務”。第228條規定“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或者票證,有關單位持有該項財物或者票證的,應當根據人民法院的協助執行通知書轉交”。第230條規定“在執行中,需要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關單位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可見,協助執行是協助執行人公法上的義務,是必須履行的。而在實際執行中,不少單位的經辦人員甚至單位負責人對協助執行的法律了解較少,沒有把協助執行當作自己的法定義務,而錯誤的認為執行工作是法院的事情,與自己無關,把協助執行當作是可協助可不協助的事情。有些部門雖然也了解法律對協助執行的規定,但出于地方保護主義思想,考慮自身利益而不履行自己的協助執行義務。

從法院自身來看,部分法院執行人員業務素質較差,在送達有關協助執行法律文書時,往往方法簡單,對協助執行的有關法律規定宣傳、解釋不夠,易造成不予協助的情況。同時,對拒不協助執行的行為過分遷就、打擊不力以及對協助執行義務人了解較少,缺乏行之有效的執行方法和執行措施等,這些也在一定程度上助長了拒不協助執行風氣的蔓延。

為擺脫協助執行難的局面,改善拒不協助執行的不良風氣,筆者提出如下建議:

1、加強培訓和學習,進一步提高執行工作人員的法律、業務素質。執行不僅是一項十分復雜工作,更是一門藝術,要掌握它必要的學習和培訓是不可缺少的。首先,應加強對協助執行的程序、手段、經驗、注意事項等進行集中學習和培訓,強化和健全執行機構,培養一支精干的司法執行隊伍。其次應對主要協助義務人的業務如金融、房產、船舶車輛、知識產權、股票等進行培訓,使執行人員對協助義務人的業務及其操作程序有所了解,做到知己知彼。只有這樣,才能制定行之有效的執行工作方法和措施,才不至于面對協助執行人的弄虛作假茫然不知所措。

2、加大法制宣傳力度,使協助執行人懂法守法。造成協助執行難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部分協助執行人不懂法,對自己的協助執行義務認識不夠。因此,執行人員應注重法制宣傳,在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時應耐心地向協助單位的負責人和經辦人員說明法律規定,做好思想工作。同時還應注意協調好與協助執行人的關系,使其能主動協助執行。

3、充分利用輿論監督的力量,對拒不履行協助的義務人進行曝光。加強與新聞輿論單位的聯系,充分利用電視、報刊、雜志等媒體的監督,對那些規避法律、拒不協助執行的單位和相關人員進行公示,促使其主動履行義務。

4、依法嚴厲打擊拒不履行協助的義務人,敢于執法。對拒不履行協助的義務人首先應進行耐心說服教育,說服教育后仍拒不履行協助義務的,應充分利用法律規定的強制措施對該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并可向同級政府的監察機關或者有關機關提出給予紀律處分的司法建議。被處罰人拒不履行罰款決定的,可予以強制執行。執行中,被處罰人如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第102條的規定,對被處罰人或對有上述行為的被處罰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應依照刑法第157條的規定追究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