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了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的陳述、鑒定結論、勘驗筆錄七種證據種類,并說明以上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

一、私錄視聽資料的概念

視聽資料就其概念而言,是指運用現代科技手段以錄像、錄音手段反映的聲音形象,計算機所儲存的資料,其他科技設備所提供的資料來證明案件客觀真實情況的證據形式。

而私錄視聽資料則是指制作錄音錄像的一方在對方不知曉的情況下,以特定的人或物為對象制作錄音錄像的行為,如使用竊聽器或電話答錄機錄音等。

在現實中,人們為了防止日后糾紛的產生而約定將雙方的交談或行為用錄音帶記錄下來的事例是比較少的。私自錄制他人之間的談話與私自錄制作為一方當事人彼此之間的談話也是有著本質的區別的。絕大多數的視聽資料都是當事人一方采用私錄即人們常說的“偷拍偷錄”手法取得的。

二、有關視聽資料證據能力認定標準的發展

119953月最高人民法院就私自錄音的效力問題作出了《關于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私自錄制其談話取得的資料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批復》,這是我國司法實踐中第一個非法證據排除規則。該批復指出:“證據的取得必須合法,只有經過合法途徑取得的證據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私自錄制其談話系不合法行為,以這種手段取得的錄音資料不能作為證據使用。”這一規定對于法院在司法實踐中認定私自錄音的證據效力時具有普遍的約束力。

2200241最高人民法院又出臺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該規定第六十八條、六十九條就視聽資料有效證據的條件、證據能力等作出了較為具體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八條規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這條規定進一步完善了非法證據排除規則。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九條規定:“存有疑點的視聽資料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該條規定可以認為是補強證據規則。

三、有關私錄視聽資料的證據能力及非法視聽資料的排除。

關于視聽資料的獲取及使用,涉及到的是視聽資料證據能力及證明力的問題。視聽資料在司法實踐中是否具有證據能力與它的取得方式、手段、途徑是否合法密切相關。而在證據的合法性問題上,無論是大陸法系國家還是英美法系國家在法律規定及司法實踐上都未做出正面的回答,而都是采用非法證據排除規則予以判斷,我國也不例外。

1、在司法實踐中我們不難發現民事訴訟中絕大多數當事人獲取視聽資料都是采用私錄的辦法,即人們通常所謂的“偷錄偷拍”。筆者認為對待這種私錄視聽資料的證據能力不能一概加以肯定或者否定,應當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2、有關私錄視聽資料的證據能力的幾點分析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偷拍偷錄”的手段不是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依據。

1)對于私錄視聽資料有無證據能力的認定關鍵在于該視聽資料的取得是否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權益或違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另外再利用補強證據規則看該視聽資料是否存在疑點。

首先錄制者錄制的是自己與另一方訴訟當事人之間的談話、行為等活動,不過是再現事實發生和發展過程的一種表達方式,并不是錄制他人之間的談話,所以只要不侵害對方當事人的隱私權等合法權益,無論采取什么方式獲取都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其次錄制的內容是對具有法律意義的民事活動的記錄還是涉及他人隱私、商業秘密等。從司法實踐來看當事人一般錄制的是具有法律意義的民事活動的記錄,不構成對他人合法權益的侵害。

再次被錄制者的表達是在意志自由的情況下做出的,還是受到了欺詐、威脅、利誘等惡意方式的不良影響。如果被錄制者雖然對錄制活動不知情但是其意志處于自由的狀態,那么他的談話及行為也是其內心真實意思的表達,所以不存在侵權的問題。

綜上,民事證據在確立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時既要考慮到民事訴訟雙方當事人的平等地位還要注重民事訴訟當事人取證的現實性。

2)在被錄制者不知情的情況下制作的視聽資料并非都屬于“偷拍偷錄”。

根據公共場合無隱私的原則,以公開方式在公共場合制作的視聽資料,如在海關、機場、銀行等場所安裝攝錄設備面向不特定的多數人,而且并不以被錄制者的同意為前提。這種情況可以不受上述原則的限制。因為這類視聽資料錄制過程的公開性與無選擇性已使它與竊聽、竊錄的行為產生了本質的區別。

因此,如果公開場所的攝錄設備記錄了有關他人之間的民事糾紛的事實,而當事人又從這些場所取得了這些視聽資料,經過查證屬實,可以作為定案根據。

3、需要排除的非法視聽資料的類型

經過以上分析,現總結出民事訴訟中需要排除的非法視聽資料的幾種類型:

1)錄制他人之間的談話或行為,不能作為證據使用;除非征得被錄制各方的同意。

2)視聽資料的內容涉及他人隱私或商業秘密的應予以排除。

3)采取欺詐、威脅、利誘等惡意方式取得的視聽資料不能作為證據使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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