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江蘇省新沂市人民法院瓦窯法庭緊緊圍繞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大目標,認真貫徹落實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發揮訴訟調解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中積極作用的意見》的要求,轉變司法理念,把工作目標定位在促進社會和諧上,切實提高對訴訟調解工作重要性的認識,不斷豐富調解方法和手段,堅持“能調則調,當判則判,調判結合,案結事了”的訴訟調解原則,認真扎實做好訴訟調解工作。2004年,該庭被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分別表彰為“人民調解工作先進集體”、“訴訟調解工作先進集體”。自2004年以來,該庭民商事案件調解率連續三年穩中有升,始終保持在55%以上的水平。今年上半年,該庭民商事案件結案272件,調解結案185件,調解率為67.7%,經調解而撤訴案件為41件,撤訴率為15%,調解撤訴率為82.7%,開創了調解工作的新局面。

庭前調解  效率優先促公正

該庭將受理的案件進行繁簡分流,對于事實清楚,爭議不大,標的較小的案件,采用電話通知、捎口信等簡便方式通知當事人到庭,開庭前進行證據展示,在征得雙方當事人同意后,積極引導當事人進行庭前調解,及時化解糾紛。今年上半年,該庭通過庭前調解方式結案的民商事案件為76件,占調解結案的41.1%。該庭積極探索庭前調解模式開展訴訟調解工作,不僅節約了法院的訴訟資源,而且節約了當事人打官司的成本,同時還提高了工作效率,實現了以效率促公正的目的。

調解前置  定紛止爭促和諧

在開庭審理中,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十四條規定,該庭對于婚姻家庭和繼承糾紛,勞務合同糾紛,宅基地和相鄰關系糾紛等六大類型案件,考慮經過舉證、質證、辯論等程序后,可能加重雙方的對立情緒和偏執態度,不利于營造調解的寬松氛圍,依法適用調解前置。針對上述案件當事人往往存在身份、血緣及地理位置上的特殊性,充分將倫理道德引入訴訟調解過程,動之以情、曉之以理,以和諧為切入點,引導當事人止爭息訴,化干戈為玉帛。原告范某與被告吳某系南北近鄰。被告種植的菜園及籬笆墻越過兩家巷道延伸到了原告的門前,被告以排水為由在原告門前挖了一條深約45公分的排水溝。原告以影響通行為由訴至法院。被告吳某收到應訴材料后情緒激動并堅稱寸土不讓。法庭經現場勘驗后查明被告的菜園、籬笆墻及排水溝客觀上妨礙了原告的通行,且排水溝不具備排水功能。深入了解后得知被告因原告更改大門朝向而心生怨氣所致。主審法官從“三尺巷”的典故講起,充分闡釋“千金難買鄰居和”的相處原則,提出解決方案現場組織雙方調解。當事人被法官的誠意所打動,后共同清除了障礙物并將排水溝填平,博得了現場群眾的一致喝彩。

該庭在調解中還主動邀請當事人的親屬、好友、村委會的同志以及人民陪審員、人民調解員參與調解,共同做好當事人的勸解疏導工作,確保了案件調解的成功率。上半年,該庭適用調解前置程序結案93件,占調解結案的50.3%

庭后調解  案結事了勝敗明

對于雙方當事人爭議較大的案件,圍繞雙方訴辯意見準確界定案件爭議焦點,合理引導當事人進行舉證、質證、辯論。在依法查明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從案件事實、證據及法律規定入手,充分做好當事人的釋法析理工作。對于那些矛盾對立、即時判決容易激化矛盾的案件,采取“冷卻調解法”,適時延長調解時間,引導當事人冷靜處理糾紛;對于在轄區有重大影響、涉及群體性利益的案件,采取“借力調解法”,充分借助社會各方力量化解矛盾,確保有調解可能的案件盡量調解結案,把握好訴訟調解的最后一道關口。原告靳某1999年承包了新代村二組土地進行經營并種植了大量樹木。200510月,被告王某等以該土地系其小組為由要求收回承包地并搶收了原告的小麥,形成糾紛。案件的審理牽涉該組七八十戶老百姓的群體性利益,該組村民多次提出上訪要求,原告的訴訟請求通過訴訟途徑亦難于解決。在此情況下,該庭變被動為主動,組織當事人、村、組及村民代表到鎮政府協調,借助村委會及鎮政府的力量協助解決糾紛,在協調中就糾紛的解決提出了合理性建議,得到了當事人、村民代表及鎮領導的認可。后原告自愿提出撤訴申請并對法庭協調表示感謝。一起群體性糾紛就此化解。

通過積極探索和打造庭前調解、調解前置和訴訟調解三道平臺,瓦窯法庭的法官們用自己辛勤的汗水正在譜寫著和諧調解的新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