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常州訊:為貫徹落實《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江蘇省人民檢察院關于加強工作協調的意見》,新北法院與新北區檢察院于近日共同簽發了《關于民事行政申訴案件執行工作相互配合試行規定》,規定對人民檢察院參與人民法院執行工作作出了具體規定。對基層人民檢察院向上級院提出抗訴、建議提起抗訴的案件,在上級法院未作出處理決定前,檢察機關以向法院發出暫緩執行意見書的形式,由法院分管院長決定是否暫緩執行。對于人民法院在執行中出現的三類不當情形,檢察機關可以向法院發出檢察建議書予以糾正。

據悉,這是常州市首次由基層法院與基層檢察院就執行工作共同簽署的相關規定,是雙方在探索規范執行工作過程中邁出的重要一步,為進一步加強兩院聯系,協調兩院工作打下了厚實的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