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為提高執行工作質量,完善執行工作程序,強化對執行工作的監督與管理,自2006年初以來,銅山法院大膽探索,全面改進和加強了執行工作,積極推行“執行日志”制度, 并制定了操作規范。該院近期專門召開執行全體會議,通報了實行“執行日志”制度以來,已有3200余件案件逐一建立“執行日志”,杜絕了消極執行,消除當事人對立情緒,最大限度地實現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壓降執行涉案信訪近60%,該院要求全體執行干警務必把這一好的制度貫徹落實好,避免流于形式,從大處著眼,從小處入手,讓小規章凸顯大作用。

該院對于立案受理的執行案件,特別是重大疑難和社會關注案件,要求承辦人員從接辦的第一天起就必須建立執行日志檔案,如實客觀記載自己在整個案件執行過程中的工作情況,內容涉及每一次執行活動的參加人員,執行時間、地點,會見被執行人,查找被執行財產的情況,附卷備查。對于少數責任心不強,未能及時客觀建立“執行日制”檔案的執行法官,按照懲戒規定,堅決給予了糾正,并經濟處罰和通報。

一是把“執行日志”制度作為衡量“執行不力”的尺度,有效的監督執行。“執行日志”全面反映了執行的軌跡,院長從內部管理工作中,通過對工作日志的評查就認定執行工作是否存在執行不力的情況和是否遵循“執行措施窮盡”的原則,便于對執行工作的業績進行考核,避免執行程序中止、終結存在隨意性。

二是把“執行日志” 制度作為加強與申請人之間的溝通和相互理解,避免上訪、信訪,推行“陽光執行”的橋梁。當事人就可以通過查詢執行工作日志記錄了解其案件的執行“內幕”,從而加強了當事人與執行法官之間的積極有效的溝通,消除申請人的對立情緒,爭取當事人的理解與信任,也增強了法院執行工作的透明度。

三是把“執行日志”作為保持執行工作的連續性、完整性的助推劑。以往的執行工作中,對于未執結案件一旦執行人員發生變動或輪崗,接替的人員只能從案卷中的記錄地址與被執行人從頭開始打交道,無法對上一位執行人員所取得的成果和經驗進行繼承,從而出現執行工作的斷層現象。如今,執行人員在執行中作了詳細的日志記錄,無論誰來接手此案,都可以從日志中獲取上一階段執行的過程中查找到的財產信息,當事人的態度等信息,上一階段執行技巧和案件執行難度等信息,能充分保持執行工作的穩定性和連續性,節約了大量司法資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