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欺詐”的現象應引起重視
作者:邵海林 發布時間:2007-06-26 瀏覽次數:1676
近年來,豐縣法院在民商事案件審理過程中發現,民事訴訟“欺詐的現象時有發生,為數雖然不多,但此行為具有故意性,損害了司法的公信力,其危害性足以引起我們的重視。為此,該院認真進行分析,并提出對策和建議。
一、民事訴訟欺詐的基本表現形式。
1、訴訟欺詐的主體在形式上是訴訟參加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法定代表人、訴訟代理人等且欺詐的雙方在形式上是處于對立地位。
2、訴訟欺詐的主觀方面存有詐害他人利益的故意心理狀態,這種故意,在于訴訟程序開始或在訴訟進行中形成存在。
3、訴訟欺詐所侵犯的客體是第三方的合法權益和司法權益。
4、在訴訟欺詐的客觀方面表現為訴訟欺詐主體實施惡意串通的行為,虛擬權利、義務關系。從發現的冒名訴訟實例看,冒名者通常都有被冒名者的身份證,并親自到法院辦理起訴手續,起訴書中均有被冒名者的“簽名”或“蓋章”,個別冒名者還作為被冒名者的訴訟代理人出庭參與訴訟。出于訴訟欺詐目的,在訴訟中進行自認、撤訴、和解、放棄訴訟請求等。
二、對策建議
1.在民事訴訟中應貫徹“誠信理念”。 要求人們在民事訴訟活動中行使民事權利、履行民事義務時應當講究信用,嚴守諾言,不得進行不當訴訟行為,不得濫用訴訟權利,要在不損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2、建立訴訟告知制度。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中,發現案件中涉及第三人或者訴訟參加人有損害該方當事人利益的可能時,將案情的真相通報給利益相關人,由其作出是否提起或參加訴訟的選擇,防止發生訴訟欺詐。
3、建立多層面的防范體系。建立訴訟行為欺詐、侵權欺詐、刑法上的詐騙三種不同層次的法律懲治體系,使任何一種可能的訴訟欺詐都處于法律的嚴密監控之下。
4、實行民事制裁措施。對于意圖獲得訴訟上利益的訴訟欺詐者,法院除了應確認其訴訟行為無效、負擔全部由于訴訟欺詐而發生的訴訟費用外,還應對其實行民事強制制裁措施。甚至可以適用訓誡、責令其悔過,對情節嚴重的還可以適用罰款、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