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揚州訊:近日,邗江法院審理了2003年以來首起行政機關敗訴案件,當庭判決撤銷被告揚州市邗江區頭橋鎮人民政府的房屋拆除通知書。

原告杜其龍系邗江區頭橋鎮紅平村村民,在該村十一組建有房屋,并于1999年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現被告因發展經濟的需要,對集鎮進行總體規劃,需征用原告使用的宅基地, 被告于200755作出《房屋拆除通知書》,要求原告在于200757日前主動拆除其房屋。原告認為,其房屋擁有宅基地和房屋領有村鎮房屋所有權證、集體土地使用權證和宅基地有償使用證,是個人合法財產。被告的《房屋拆除通知書》沒有法律依據,故原告于200759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撤銷被告作出的《房屋拆除通知書》。被告亦認為其通知有瑕疵,但是否予以撤銷,由法院作出判決。

邗江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未向法院提交答辯狀及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材料和依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應視為被告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房屋拆除通知書)缺乏事實依據,應予撤銷,遂當庭作出判決,撤銷被告于200755作出的房屋拆除通知書。

由于這一案件的判決結果可能影響其它數十戶居民的切身利益,在當地影響較大,吸引了近百名旁聽群眾。該院依法當庭判決被告敗訴,充分保護了原告的合法權益,體現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取得了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和諧統一,受到了旁聽群眾的一致好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