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無錫訊:出差在外突發疾病死亡,死者家屬向對方索賠47萬元。日前,該案經宜興法院官林法庭一審結案,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2005年12月25日,顧某與劉某一同到安徽省滁州市銷售苗木,在住宿賓館,顧某心臟病突發,劉某與他人一同將顧某送往當地120急救中心救治。醫院雖盡全力搶救了一個多小時,但最終沒能挽回顧某的性命。死者顧某的妻子、女兒、兒子、母親等四人作為原告一紙訴狀將劉某告上了法庭,稱:顧某生前受劉某雇傭,出差滁州是為劉某銷售苗木,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劉某賠償四原告各項損失合計471706元。被告劉某辯稱:被告與死者顧某之間是合伙關系,不是雇傭關系,顧某在從事合伙事務中因心臟病突發死亡,被告沒有責任。顧某發病過程中,被告已盡到了搶救義務,并幫助料理顧某后事,還贈給死者家屬5000元錢,已做到了仁義至盡,故原告的訴訟是不當的,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認為,雇傭關系是指沒有納入依照法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雇傭關系,不包括勞動法所指的勞動關系。本案中死者顧某因心臟病突發救治不及死亡,是因自身疾病引起的,無論被告劉某與死者顧某是合伙關系還是雇傭關系,劉某均不需承擔賠償責任,故原告以“被告劉某與死者顧某系雇傭關系”為由向被告主張賠償沒有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但考慮到死者家屬的實際困難,承辦法官沒有立即判決,而是反復做雙方當事人的思想工作,力促雙方和解息訴。在多次調解不成的情況下,遂作出了上述判決。

一審判決后,雙方當事人請求庭外和解。在承辦法官的指導下,雙方達成協議,由被告另行補償四原告人民幣23800元,并當庭支付完畢,原告撤回了上訴。法院領導了解到原告家庭的實際困難后,按程序讓原告減交了訴訟費,歷時一年多的糾紛得到了圓滿解決,雙方當事人對處理結果非常滿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