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件中,最難處理的是涉及子女撫養權的案件的執行,這一類案件尤以農村更甚,中國幾千年封建思想的影響, 養兒防老的思想根深蒂固。因此,此類案件執行成為法院執行案件工作的難點。在大力提倡構建和諧社會的今天,一定要從穩定的角度多做被執行人的思想工作,講究執行藝術,在執行的最后一道防線,化解社會矛盾,使案件得以順利執結。

筆者在長期執行實踐中充分體驗到,首先,撫養權的執行不要先實施強制執行。因為,一是強制執行給孩子的身心健康造成很大的傷害,執行中涉及的對象一般是二歲以上十歲以下的兒童,他(她)們辨別是非的能力較差,心里承受能力正處在發育時期,強制執行容易造成一定的心理傷害,影響孩子一輩子的心理健康。二是強制執行容易造成不好的社會效果,在執行中被執行人出于感情,對法官執行抵觸情緒大,有的甚至要與執行法官魚死網破,在執行中受到圍攻、謾罵等暴力抗法時間時有發生。因此在執行中一定要注意講究執行藝術和技巧,以期達到執行效果和社會效益的統一。

在執行中首先要作好當事人的思想工作,釋法明理,尊重當地的公序良俗。對被執行人告知不履行法律義務的嚴重性,同時要耐心的與當地的村委會、社區等基層單位通報案情,請他們積極作好當事人的思想工作,自覺的履行義務。其次要做雙方的和解的工作,對探視子女的時間及撫養費的給付達成共識,消除被執行人及其親屬的疑慮,讓被執行人主動履行義務。本人在執行一起案件中,就是尊重當地的風俗習慣,促成雙方訂立合適的探視時間后,被執行人的父母主動將孫子送到了法院。

當然,在窮盡所有的辦法之后,為了維護司法權威,維護社會的公平與正義,經多次做思想工作仍不將撫養權移交的要及時采取拘留措施,督促其履行義務,而不是簡單的組織“搶奪”。對采取拘留措施后仍拒不履行的,要堅決依據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規定及時向院審判委員會匯報,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偵查,追究被執行人的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