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法官悉心解糾紛 利用親情感化拒執人
作者:鹿海濱 張培 發布時間:2007-06-22 瀏覽次數:1228
原告王敬同與被告江桂蘭是豐縣風城鎮人,二人于1997年2月結婚,婚后有一子輝輝(現在部隊),一女麗麗,夫妻感情一直較好。可是從2004年2月起,,王敬同在外有了第三者,原告并發現被告與第三者的情書和合影,使得這個原本幸福的小家庭的開始不平靜起來。2005年10月,王敬同向法院提出離婚,因妻子不同意被其用木棍打成輕傷后判刑,為此失去了公務員的工作。2006年1月,還在服刑期間的王敬同又一次向法院提出離婚,審理后,依法判決離婚,原、被告共同所有的三間房屋及院落歸被告江桂蘭所有。王敬同提出上訴,二審于
依據判決,江桂蘭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