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實踐顯示,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以后,因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大幅度上升,此類案件帶來的執行難情況日益突出,相當數量的案件得不到及時執行,甚至無法執行,已經成為人民法院執行工作中的一個新的難點問題。這類案件難以執行的表征為:

1、被執行人自動履行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一般涉及醫療費、護理費、營養費、后期治療費、傷殘補助費、被扶養人生活費等費用及其財產損害賠償項目,賠償數額少則幾萬元,多則幾十萬元,進入執行階段的被執行人大多無經濟能力履行賠償義務。有的被執行人貸款購車搞運輸,或受雇他人開車,運輸收入是其家庭收入主要或唯一的來源。有的被執行人本身也是事故中受害者,喪失了基本生活能力,有的肇事司機甚至被判處刑罰,基本喪失了履行能力。

2、被執行財產尋找難。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事故處理程序造成事故處理與賠償執行明顯脫節,使案件錯過了審判執行的最佳時機。交警部門在作出責任認定后對雙方當事人采取全線放行的態度,客觀上為當事人轉移執行財產提供了可能,不少當事人在收回被扣留的車輛后,會想辦法轉移財產,逃避執行。相當一部分肇事車輛系采用分期付款的方式購得,在付清購車款之前,出賣方保留了車輛所有權,一旦法院對肇事車輛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出賣方為了維護自身利益,都會以該車所有權屬其為由向法院提出執行異議,使法院無法扣押、拍賣肇事車輛。

3、被執行人查找難。案件中一般當事人人數眾多,且其中相當一部分是外地人,申請人也難以掌握被執行人的實際情況,加上被執行人刻意躲藏以逃避賠償責任,造成法院執行過程中查找被執行人困難。

4、案件協商解決難。交通事故已對申請人及其親屬造成傷殘或死亡,他們在心理、感情上受到了極大傷害,思想工作非常難做。被執行人在事故中往往也是車損人傷,經濟損失較大,常為躲避債務外逃甚至舉家外逃,造成此類案件難以通過協商、溝通達到和解的目的。

司法是社會關系的調節器,必須反映社會需求,也必須適應社會的需求。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背景下,人民法院在案件執行的環節上實現解決糾紛功能,不僅要完成執行程序過程,而且在案件執行的實質意義與實體效果上達到定紛止爭,案結事了的境界,并非單純形式上的糾紛解決,這既是司法審判面臨的社會轉型期必要應對,也是司法功能內在發展規律的必然要求。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執行難是當前社會發展的客觀現實,法院不能簡單地在窮盡法律規定的執行手段后,以中止、終結或其他方式結案,而應體現轉型期司法的社會價值目標定位,根本上解決社會糾紛,最大限度地做到案結事了,這也是法院有效回應經濟社會發展的職責所在。從現實來看,申請執行人在執行程序中處弱勢地位,如果案件長期得不到執結,權益無法得到法律救濟,他們必然失去對法律、法治的信心,轉而會謀求其他方式向社會施壓,司法問題就會轉化為影響穩定的社會問題。人民法院必須從司法運作的實際出發,尋求解決此類案件難以執行的出路,以回應社會和諧發展的需求。在執行對策的選擇上,可考慮抓住以下幾個環節:

1、審判與執行環節的有機對接。在審理階段從有利于案件執行的角度,收集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如是否投保、索賠,被執行人的經濟狀況,關系密切的親友情況。準確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及時處置事故車輛。查明肇事車輛是否參加保險,是否索賠,對未索賠和正在索賠的保險款予以控制。對投保商業保險的車輛,督促被執行人及時申請理賠,對可能獲取的理賠款依法采取保全措施,確保申請執行人的合法利益得以兌現。加大調解、和解工作力度。在審理案件時,要通過耐心細致的調解疏導,平撫受害方的激動情緒,指明肇事方的責任過錯,盡一切可能爭取調解成功,緩解執行壓力。在執行過程中要抓住有利時機,引導當事人進行執行和解,爭取一次性履行。對被執行人沒有一次性履行賠償義務能力,但有持續履行義務能力的案件,積極做好申請人的思想工作,促使雙方在自愿的基礎上,訂立切實可行的還款協議,實行雙方的互諒互讓。

2、執行方式的改進與完善。在對被執行人送達執行通知的同時,督促被執行人對自己所有的土地使用權、工資收入、銀行存款、債券以及其對第三人享有的到期、未到期的債權等財產進行申報,采取相應的措施,掌握和控制被執行人的財產。針對案件的不同情況,運用公告執行、懸賞執行、勞務抵債等行之有效的執行方式和執行措施,并根據形式需要不斷加以完善和規范,促使被執行人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3、司法外部的支持與配合。加強與公安部門的配合,交警部門應加大對新車入戶、車輛年審環節的把關力度,落實強制保險制度,沒有購買保險的一律不予辦理相關手續,同時要加大對既沒有購買保險又逃避年審的車輛的追查力度,嚴格追究車輛所有人的相關法律責任,確保第三人責任強制險的落實。增強交警部門調解解決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的主動意識,變消極應付為積極承擔,對法院受理的當事人對事故責任認定沒有爭議的交通事故賠償案件,原則上委托原處理該事故的交警中隊進行調解,對在交警主持下達成的調解協議,一般不宣布該協議無效。積極爭取地方政府的支持,完善執行救助基金制度,對特殊案件的當事人進行救助,幫助生活困難的當事人解決實際問題。

4、對拒不履行義務行為制裁力度的加大。針對此類案件執行過程中存在的拒不履行、抗拒執行情形時有發生的狀況,改革和完善審理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刑事案件的程序制度,加大對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妨害公務,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為的制裁力度,使執行行為具有足夠的威懾力,保證案件的執行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