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一名村黨支部書記在與昔日同鄉不期而遇時,因一語不睦竟然大動干戈,將老鄉打傷。620,江蘇省徐州市泉山區法院對這起人身損害賠償案作出判決。

姜行才與陳滔輝系安徽省靈璧縣梅村同鄉,陳滔輝曾任梅村黨支部書記,但因姜行才家土地承包問題,姜行才與陳滔輝發生過一定矛盾。2007120,姜行才在徐州市汽車南站與陳滔輝相遇,因土地承包問題二人又發生爭執,陳滔輝將姜行才的鼻子打傷。后經徐州市公安局林區派出所調解,雙方達成了調解協議書,內容為:“一、陳滔輝向姜行才賠禮道歉,保證以后不再發生打架事情;二、陳滔輝自愿賠償姜行才醫療費、誤工費及手術費共計人民幣壹仟陸佰元整。如實際發生的醫療費超出該協議再按法律規定支付”。協議簽訂當日,陳滔輝給付姜行才100元,并出具了1500元的欠條,承諾在2007127日前付清。但陳滔輝未按承諾履行付款義務。200721,經法醫鑒定姜行才的損傷程度屬輕微傷,鑒定費475元。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姜行才與陳滔輝在公安機關主持下達成的調解協議書是雙方對事件處理的真實意思表示,陳滔輝不能證明在訂立協議時具有無效或者可撤銷的情形,故該調解協議書具有法律效力,判決被告陳滔輝給付原告姜行才醫療費等賠償款20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