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新沂法院因案制宜,采取靈活多樣的執行方式和方法,針對不同情況采取不同措施。

對困難國有企業為被執行人的案件,有生產經營能力的,采取“放水養魚”的方法,分期分批執行;有對外債權的,先執行對外債權;暫時沒有履行能力但有發展潛力的,通過做雙方當事人的工作,采取債權轉股權的方法執行。

對有履行能力而逃避執行甚至阻礙、抗拒執行的的,一方面采取媒體曝光、懸賞舉報、強制審計等執行方法;另一方面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依法適用制裁措施。

對因地方、部門保護主義等干擾造成的積案,充分發揮上級法院統一管理作用,采取提級執行、指定執行、交叉執行、共同執行等方法,攻克一批“難案”、“骨頭案”。

對被執行人或被執行財產在同一區域的案件做好細致的排查工作,加強法院之間的信息交流,實現信息共享,采取共同執行、集中執行等方式,通過執結一案、威懾一方,帶動一批案件的執結。

通過上述行之有效的執行方式方法,今年以來,新沂法院共執結案件481件,執結率達55.75%,標的額到位率達74.52%,執行投訴率僅為0.16%,執行工作呈現出執結率高、標的額到位率高、投訴率低的“二高一低”良好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