殉職民警和聯(lián)防隊員親屬獲賠74萬
作者:孫國庭 楊國祥 發(fā)布時間:2007-06-19 瀏覽次數(shù):1955
本網(wǎng)淮安訊:一輛摩托車夜間撞上工程施工遺留下的一堆石子而發(fā)生交通事故后不久,又一輛紅旗轎車撞上石子堆后失控撞上警車,致受命正在處警的一名民警和聯(lián)防隊員重傷不治。死者親屬向法院提起民事賠償訴訟,將工程承建商及轉包工程的個體老板、負有管理道路職責的鎮(zhèn)政府、轎車車主、駕駛員以及保險公司等10被告一并告上法庭。
經(jīng)法庭審理查明,被告南通市水利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于2006年9月與南通送變電工程有限公司簽訂輸變電線路工程(I標段)基礎工程施工協(xié)議,承建部分鐵塔基礎及相應配套工程后,又將其中的部分鐵塔基礎工程轉包給無施工資質的被告趙輝,趙輝又將工程全部轉包給無施工資質的被告龍健。11月,龍健在一鐵塔基礎工程施工結束后,遺留下約12噸石子堆放在楚州區(qū)一條鄉(xiāng)村公路路面東側。
楚州法院認為,被告繆華系紅旗轎車的車主,該車雖然投保了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但依保險合同約定,駕駛員飲酒屬于無證駕駛情形,保險公司不負責賠償。被告劉于海明知自己酒后開車,且無準駕車型駕駛證,對路面情況疏于觀察,遇情況采取措施不當,導致事故發(fā)生,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50%)。被告蒯家榮打電話給被告劉于海,請被告劉于海駕車將其送到楚州,雙方之間已形成無償幫工關系。被告蒯家榮明知被告劉于海系酒后開車,且未審查被告劉于海有無準駕車型駕駛證,故被告蒯家榮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10%)。被告繆華應被告蒯家榮要求將車輛交由被告劉于海駕駛時,發(fā)現(xiàn)被告劉于海在倒車時將右邊倒車鏡刮壞,且未審查被告劉于海有無準駕車型駕駛證。故被告繆華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10%)。上述三被告互負連帶賠償責任。被告龍健無施工資質承包工程,在施工過程中違法占用道路,將石子堆放在路面東側,導致被告劉于海駕車過程中撞上石子堆造成本起事故,故被告龍健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25%)。被告水利公司將承包工程部分轉包給無施工資質的被告趙輝,被告趙輝又將工程全部轉包給無施工資質的被告龍健,均系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轉包行為,故被告水利公司、趙輝應與被告龍健互負連帶責任。楚州區(qū)2004年明確涉案公路為鄉(xiāng)村公路,由車橋鎮(zhèn)人民政府負責養(yǎng)護和管理,及時排除公路沿線行車安全隱患。但在被告龍健將約12噸石子(東西寬
綜上,上述7名責任人應賠償金桂東母親、妻子和兒子各項損失總額377325.01元中,被告劉于海賠償188662.51元,被告蒯家榮賠償37732.50元,被告繆華賠償37732.50元,且三人互負連帶賠償責任。被告龍健賠償94331.25元,被告南通市水利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趙輝對被告龍健賠償?shù)目铐棾袚B帶賠償責任。被告楚州區(qū)車橋鎮(zhèn)人民政府賠償18866.25元。按照上述賠償原則,7被告賠償死者張玉清的母親、妻子和兒子三原告各項損失366532.0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