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wǎng)淮安訊:一輛摩托車夜間撞上工程施工遺留下的一堆石子而發(fā)生交通事故后不久,又一輛紅旗轎車撞上石子堆后失控撞上警車,致受命正在處警的一名民警和聯(lián)防隊員重傷不治。死者親屬向法院提起民事賠償訴訟,將工程承建商及轉包工程的個體老板、負有管理道路職責的鎮(zhèn)政府、轎車車主、駕駛員以及保險公司等10被告一并告上法庭。619,江蘇省淮安市楚州區(qū)人民法院一審判決7方責任人共計賠償死者親屬74萬余元。

經(jīng)法庭審理查明,被告南通市水利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于20069月與南通送變電工程有限公司簽訂輸變電線路工程(I標段)基礎工程施工協(xié)議,承建部分鐵塔基礎及相應配套工程后,又將其中的部分鐵塔基礎工程轉包給無施工資質的被告趙輝,趙輝又將工程全部轉包給無施工資質的被告龍健。11月,龍健在一鐵塔基礎工程施工結束后,遺留下約12噸石子堆放在楚州區(qū)一條鄉(xiāng)村公路路面東側。2006123日晚8左右,一輛摩托車沿涉案公路由南向北行駛時撞上遺留在路邊的石子堆后摔倒,致摩托車駕駛員和乘坐人受傷。楚州區(qū)車橋派出民警金桂東受命帶領聯(lián)防隊員張玉清等人到場處警。就在當日晚8時左右,被告蒯家榮打電話給正在酒店喝酒的被告劉于海,稱其已從被告繆華處借好車輛,請劉將其送到楚州城區(qū)。被告劉于海即到被告繆華處將其所有的紅旗轎車開出,在倒車時,將右邊倒車鏡刮壞。被告劉于海接到被告蒯家榮等人后,駕車沿涉案公路由南向北行駛時也撞上石子堆,轎車失控駛入對面車道,撞到停在路邊的警車致站在車旁查看事故現(xiàn)場的民警金桂東、聯(lián)防隊員張玉清身受重傷,金桂東在送治途中死亡,張玉清4日后搶救無效死亡。今年5月,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處被告劉于海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事發(fā)后,被告繆華向公安機關交款10萬元,被告劉于海向兩死者親屬先期賠付13萬元。

楚州法院認為,被告繆華系紅旗轎車的車主,該車雖然投保了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但依保險合同約定,駕駛員飲酒屬于無證駕駛情形,保險公司不負責賠償。被告劉于海明知自己酒后開車,且無準駕車型駕駛證,對路面情況疏于觀察,遇情況采取措施不當,導致事故發(fā)生,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50%)。被告蒯家榮打電話給被告劉于海,請被告劉于海駕車將其送到楚州,雙方之間已形成無償幫工關系。被告蒯家榮明知被告劉于海系酒后開車,且未審查被告劉于海有無準駕車型駕駛證,故被告蒯家榮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10%)。被告繆華應被告蒯家榮要求將車輛交由被告劉于海駕駛時,發(fā)現(xiàn)被告劉于海在倒車時將右邊倒車鏡刮壞,且未審查被告劉于海有無準駕車型駕駛證。故被告繆華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10%)。上述三被告互負連帶賠償責任。被告龍健無施工資質承包工程,在施工過程中違法占用道路,將石子堆放在路面東側,導致被告劉于海駕車過程中撞上石子堆造成本起事故,故被告龍健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25%)。被告水利公司將承包工程部分轉包給無施工資質的被告趙輝,被告趙輝又將工程全部轉包給無施工資質的被告龍健,均系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轉包行為,故被告水利公司、趙輝應與被告龍健互負連帶責任。楚州區(qū)2004年明確涉案公路為鄉(xiāng)村公路,由車橋鎮(zhèn)人民政府負責養(yǎng)護和管理,及時排除公路沿線行車安全隱患。但在被告龍健將約12噸石子(東西寬3.4,南北長7)堆放距事故發(fā)生的十余天時間內未及時履行管理職責,將石子予以清除,留下安全隱患并導致事故發(fā)生,故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5%)。

綜上,上述7名責任人應賠償金桂東母親、妻子和兒子各項損失總額377325.01元中,被告劉于海賠償188662.51,被告蒯家榮賠償37732.50,被告繆華賠償37732.50,且三人互負連帶賠償責任。被告龍健賠償94331.25元,被告南通市水利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趙輝對被告龍健賠償?shù)目铐棾袚B帶賠償責任。被告楚州區(qū)車橋鎮(zhèn)人民政府賠償18866.25元。按照上述賠償原則,7被告賠償死者張玉清的母親、妻子和兒子三原告各項損失366532.0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