鎮江特大“礦機”盜電挖比特幣案公開宣判
作者:鎮江市丹徒區人民法院 吳俊猛 吳安娜 發布時間:2019-12-26 瀏覽次數:717
比特幣作為一種P2P形式的數字貨幣,以其極強的稀缺性,吸引著大批人購買“挖礦機”,消耗大量電力在線挖取,甚至不惜為此走上犯罪道路。12月24日上午,丹徒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了日前引發社會高度關注的鎮江特大“礦機”盜電挖比特幣一案,并當庭宣判。中國庭審公開網、交匯點新聞客戶端江蘇庭審直播欄目同步進行了網絡直播。
經法院審理查明,為降低運行比特幣“挖礦機”高額的電力成本,2017年3月至2019年5月間,被告人蘭某鋒、李某、毛某海共謀在鎮江市丹徒區等地租用場地,通過互感器短接等方式,盜竊國家電力挖取比特幣,被告人王某斌、葉某華、藍某連、毛某平明知上述情況仍出資加入并幫助維護管理。被告人朱某忠、徐某民、劉某群明知被告人蘭某鋒等人盜竊國家電力仍予以提供幫助,并從中獲利。其中,主犯蘭某鋒涉案金額高達13781383元。
另查明,被告人退出贓款98萬元(其中李某退出20萬元、徐某民退出60萬元、朱某忠退出18萬元)已發還國網江蘇省電力有限公司鎮江供電分公司。
庭審中,蘭某鋒等人自愿將公安機關在偵查階段扣押的近4000臺“挖礦機”以及賬戶中持有的14枚比特幣作為違法所得退賠給供電公司,并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當庭認罪認罰。
根據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合議庭經評議后,分別依法判處10名被告人有期徒刑3年至13年不等刑罰,并處罰金。
【法官說法】本案是江蘇省有史以來涉案金額最大的一起盜電案件。依照盜竊罪在江蘇省的標準,5萬是巨大,40萬屬于數額巨大,案中主犯蘭某鋒涉案金額高達1300多萬,屬于數額特別巨大,按照刑法相關規定,應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考慮到被告人有認罪認罰情節,愿意退賠退贓,合議庭最終決定判處第一被告13年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