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鹽城訊: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央關于加強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的“三個文件”和省高院、省司法廳關于加強人民調解工作的精神,江蘇省大豐市人民法院在轄區內聘請了306名人民調解聯絡員,法院每月向聯絡員了解所在轄區人民調解委員會的情況,及時掌握轄區人民調解的基本情況和動態,并向各聯絡員了解案件被執行人的情況,邀請參與執行部分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會效果。

61,該院西團法庭在執行李強與陳斌分期付款買賣合同一案中,邀請了被執行人陳斌所在地萬盈鎮的人民調解聯絡員葛明到場參與執行。被執行人陳斌尚欠3840元魚飼料款,李強經多次追款未果而向法院起訴。法院經審理作出了判決,判決生效后,陳斌拒不履行判決,李強向法院申請執行。200611月,法庭執行人員到陳斌家執行時,因無法了解陳斌是否有執行能力而無功而返。今年,法庭在各鎮聘請了聯絡員后,遂向萬盈鎮聯絡員葛明了解了被執行人的基本情況,得知被執行人有部分執行能力,法庭當即邀請葛明一起到陳斌家,找到陳斌后,陳稱沒執行能力,作為當地人的葛明,一方面從法律上,宣講法律的權威性和公正性,講解拒不執行承擔的法律后果。增強其法律意識,另一方面從道理上述說了欠魚飼料款應承擔的責任,敦促其盡快主動履行還款義務,經過近三個小時耐心有效的思想工作,使陳斌將自家的一輛三輪摩托車作為抵債,終于使雙方當事人達成了執行和解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