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鎮江訊:日前,丹陽市法院對一起眼鏡行業因對鏡片模具中“做過”與“返修”理解歧義,而導致對業務數量產生爭議的加工合同案作出一審判決。

20058月,丹陽市某眼鏡廠業主蔣某與丹陽市某光學眼鏡廠發生加工樹脂鏡片的玻璃模具業務,由蔣某加工供給光學眼鏡廠。當年1023日,雙方經核對,蔣某共供給廠方模具14167片,其中成品4949片,需“返修”4312片,“做過”的2757片。廠方已經給付蔣某2萬元價款,“返修”的和“做過”的已退給蔣某。蔣某于20061230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按雙方約定,將“返修”的和“做過”的模具均按成品的半價計算價款。廠方辯稱所謂“做過”的即是無用的廢品,不應給付價款。需要返修的,現全在蔣某處,也不需要付款。

丹陽市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約定,“返修回廠價格按正常價計算,返修按半價計算。”根據蔣某提供的雙方交易的清單,在退回的模具中,特別提到了“做過”2757片,“返修”4312片,可見“做過”與“返修”是不同的行業術語,綜合雙方所提供證據以及陳述,應認定“做過”的2757片應屬于廢品的范疇,此部分產品無實際使用價值,按照雙方約定,不需要付款。而“返修”片已經被使用過,經過返修還可繼續使用,可見返修片有一定的使用價值,因此返修片應按成品價的一半計算,雖然返修片尚在蔣某處,但并不能成為廠方拒付返修片價款的理由,廠方隨時可向蔣某主張返還返修片。故法院判決廠方給付價款1萬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