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鎮江訊:某銀行與被告顏某訂立一份抵押擔保借款合同,由于被抵押的房屋共有人未簽字,日前,丹陽市法院作出判決,認定該抵押合同無效。

2006628,某銀行與顏某簽訂了一份最高額抵押擔保借款合同,銀行向顏某提供借款8萬元,月利率千分之六點七五,借期至20061220止,顏某以其所有的座落于丹陽市某小區的住宅房擔保。合同簽訂后,銀行給付了借款,但到期后,顏某卻未能還本付息。銀行于是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判令顏某歸還借款本息83000余元,若不能歸還,則以顏某抵押房屋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后的價款由其優先受償。在案件審理中,法院查明,顏某與趙某于1999年辦理結婚登記,座落于某小區的住宅房于200187領取了房產證。但2006年該房屋在辦理他項權證時,作為房屋共有人簽字同意抵押的卻是呂某而非趙某。

丹陽市法院經審理認為,顏某與銀行之間的借款合同是合法有效的,顏某應按約還款。但他們之間的抵押合同由于沒有房屋共有人的簽字而無效。銀行要求優先受償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