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鎮江訊:日前,丹陽市法院對一起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案作出判決,保險公司由于對免責條款已盡到明確說明義務,而被判免賠精神損害26000元。

王某出資購置一輛汽車,掛靠于安徽省某運輸公司經營。200582,公司為該輛汽車在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潁上支公司投保機動車輛保險,保險期限自200583200682,第三者責任險責任限額為20萬元。200662,該車輛發生保險事故,致一人死亡。死者家屬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判決保險公司先行賠償5萬元,余款15萬余元(其中精神損害撫慰金4萬元),由王某賠償65%,并由運輸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運輸公司賠償后又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保險公司給付其保險金9萬余元,其中包含法院確定的精神損害撫慰金4萬元的65%26000元。

丹陽法院經審理認為,無論是運輸公司還是保險公司提供的保險條款,均載明,保險公司對第三者的精神損害賠償不負責賠償,王某在投保時亦聲明保險公司已將保險條款,包括責任免除,向其作了明確說明,其已充分理解,故對該部分損失,保險公司享有責任免除的權利,運輸公司無權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