揚州中院落實五項措施切實辦好代表關注案件和涉代表案件
作者: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發布時間:2007-06-18 瀏覽次數:1452
本網揚州訊:日前,揚州中院在處理一起涉及市人大代表的民事糾紛案件時,嚴格執行辦理代表關注案件和涉代表案件的“五項機制”,注意運用社會合力,積極做好與人大代表的溝通協調、疏導說服工作,最終促成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取得了較好的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
一是申報匯報機制。揚州中院對代表關注或涉代表案件實行流程管理,全程督辦、督查。要求審判業務部門在知曉相關情況2日之內將代表的級次和身份、反映的問題、案件的基本情況等相關信息以書面的形式向分管院領導和代表聯絡部門通報,案件審理的各個環節都要向分管院領導報告,必要時向院黨組匯報,以便院領導及時、準確地掌握案件動態,及時采取有針對性的對策與措施。要求基層法院審理的涉及市級以上代表的案件,在2日內以書面的形式按代表級次向上級法院匯報,并隨時報告案件審理進展情況。同時,揚州中院及時將代表關注或涉代表案件處理情況和相關數據上報省法院和市人大。申報匯報機制的建立健全,確保了上級法院和人大能及時、準確地掌握代表關注或涉代表案件的辦理進展情況。
二是領導掛鉤機制。對于代表關注或涉代表案件的辦理實行領導掛鉤機制,積極落實分管院領導具體抓、部門負責人協力抓的工作責任制,把工作任務、工作要求分解到人,責任落實到人。要求掛鉤院領導不僅及時研究處理方案和對策,還要積極做好與代表、人大的溝通、協調工作,切實主動承擔起責任,在堅持原則、依法辦案的前提下,及時化解矛盾,努力讓代表滿意。
三是溝通協調機制。在辦理代表關注或涉代表案件過程中,分管院領導、負責聯絡工作的人員和承辦法官要及時與代表溝通,聽取代表的意見,必要時可以邀請代表旁聽庭審、聽證,參與現場執行,參與案件調解等方式,使代表能夠了解案件處理的整個過程。在辦理市人大代表關注或涉市人大代表案件時,揚州中院都及時向市人大常委會匯報案件情況,積極爭取人大的支持,確保此類案件能得到妥善解決,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四是答復釋明機制。代表關注或涉代表案件辦結后,承辦部門要針對代表反映的問題、辦理情況和結果,及時起草答復稿,報分管院領導審閱后,交由代表聯絡部門統一答復代表。在案件處理結果與代表意見不一致或代表明確表示不滿意時,要在判決前或處理前,耐心細致地做好說明解釋工作,必要時由分管院領導和承辦人員主動向代表當面答復,努力做好法律釋明和疏導說服工作,最大程度地爭取代表對案件處理的理解和支持。
五是上下聯動機制。在處理代表關注或涉代表案件過程中,揚州中院充分發揮上下聯動機制的作用,確保上下級法院步調一致地做好此類案件的辦理工作。一方面,中院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對基層法院代表關注案件或涉代表案件辦理工作的督促、指導和協調力度;另一方面要求基層法院在辦理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和情況應當及時向中院報告,積極做好指導和協調工作。同時,揚州中院積極向省法院代表聯絡部門上報代表關注案件或涉代表案件的辦理情況,做到不遺漏問題、不積壓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