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情節】

王某,男,19866月出生。王某的父母均系企業下崗職工,重新就業的艱辛、生活的窘迫使他們把全部的希望寄托在王某身上,望子成龍。王某生性聰明伶俐,接受能力強,學習成績名列前茅,是父母眼中的“乖乖寶”。學校附近有一個網吧,好奇的王某在這里迷上了網絡游戲,沉迷其中而不能自拔,如同吸上了電子海洛因,一天不上網,便像丟了魂似的,學習成績一落千丈。父母恨鐵不成鋼,先是勸說,繼而斥責,最后棍棒相加。殊不知這一來,王某的逆反心理加劇,變本加厲,上網通宵達旦,夜不歸宿,不僅荒廢了學業,更損害了健康。王某初中畢業未考取高中,賦閑在家,終日沉湎于網上的虛擬世界。父母失望之極,對王某不聞不問,放任自流。冷漠中,王某感到父母沒有了往日對他的疼愛,除了恨,還是恨。唯有在網絡這個虛幻的社會中,能獲得“他人”的承認、“社會”的接受,獲得現實中難以得到的快樂情緒體驗和滿足。而多數網絡游戲都是以扮演角色互相砍殺為主,充斥著暴力內容,潛移默化中,王某漸漸形成了暴力至上的思想,人生觀亦發生了扭曲和錯位。

王某的暴力傾向在進入青春期后爆發出來。王某好激動、自控能力差,往往因為一句話不順耳、一件事不順心,就臨時起意,動手打人而后快之。20041月至3月,王某先后在某市宏泰網吧、東升網吧、青云網吧、紅圓網吧、廣發游戲機房等地,為尋求刺激,尋釁滋事作案9起,隨意毆打他人9人次。王某犯罪時不滿18周歲,故法院對其從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以尋釁滋事罪判處王某有期徒刑一年。

王某刑滿釋放后,剛開始還有痛改前非、悔過自新的愿望,但隨著時間的推移,悔罪意識便逐漸淡化,好逸惡勞、貪圖享樂的思想又逐步占了上風,父母為其找的工作被其以太苦太累辭掉,整天和網友泡在網吧。王某經濟上沒有了來源,無錢上網,萌生了唆使吳某、李某(均為1991年出生)盜竊摩托車賣錢的犯意。2005816日下午,吳某、李某采用鑰匙投鎖的手段,竊得大陽牌摩托車1輛,價值人民幣3800元。因失主查找,王某懼怕,沒有敢去銷贓,讓吳某、李某將該車丟棄。

提心吊膽地過了幾天,見公安機關沒有找上門,王某又不安分起來。王某心想,盜竊摩托車變賣來錢太慢,自己親手去干違法的事風險又太大,怎么才能既快速地弄到錢上網,又不會受到法律的懲處?他想到了和其一起在少管所服刑的馬某,當時,王某出于好奇,曾詳細問過馬某開摩托車搶奪作案時間和地點的選擇、作案手段的具體實施。與其自己鋌而走險,不如把這個搶奪的犯罪方法傳授給吳某、李某,讓他們去實施。吳某、李某是與王某經常糾集在一起的網友,前科成了王某向他們炫耀的資本,在他們面前,王某儼然以“老大”自居,他們對王某言聽計從。王某自作聰明地認為吳某、李某不滿16周歲,即使被抓住,也不要負刑事責任,自己沒有參與作案,法律也就追究不到自己。20058月下旬的一天晚上,王某在網吧內向吳某口頭傳授了開摩托車實施搶奪犯罪的手段和具體步驟:作案時間選擇夜晚,作案地點選擇比較偏僻的城鄉結合部,作案對象選擇有拎包或挎包的婦女,作案工具選擇摩托車,作案時一人駕駛摩托車,另一人坐在后座,選好作案對象后,慢慢靠上去,乘人不備,坐在后座的人拽住婦女的拎包,駕駛的人同時猛地加大油門,利用摩托車加速的力量拽走拎包,逃離現場。王某還繪聲繪色地將警匪片中的反偵查方法講解給吳某。后來,吳某即采用此犯罪方法伙同李某搶奪作案多起,奪得人民幣5000余元,并將贓款用于上網,揮霍一空。

王某唆使不滿十六周歲的吳某、李某秘密竊取他人財物,因吳某、李某沒有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對實施的盜竊行為不負刑事責任。王某盡管沒有直接參與盜竊,但其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且盜竊行為是在其意志控制下實施的,具備完全的行為支配,吳某、李某只不過是其犯罪的工具,王某是盜竊犯罪的間接正犯,且盜竊數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盜竊罪;王某將實施搶奪犯罪的具體做法傳授給他人,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傳授犯罪方法罪。王某一人犯數罪,應當實行數罪并罰。王某曾因尋釁滋事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在刑罰執行完畢后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五條、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九條之規定,法院以王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六百元;犯傳授犯罪方法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六百元。

【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

一個品學兼優的學生為什么會走上犯罪道路,又在很短的時間內再次犯罪,并淪為向未成年人傳授犯罪方法的罪犯?其沉淪的軌跡令人扼腕嘆息,發人深醒。

一、近幾年,未成年人犯罪形勢嚴峻決不是偶然的,社會環境中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消極因素,是導致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原因之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26條規定:禁止在中小學校附近開辦營業性歌舞廳、營業性電子游戲場所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適宜進入的場所。對本法施行前已在中小學校附近開辦上述場所的,應當限期遷移或者停業。第31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通訊、計算機網絡等方式提供含有誘發未成年人犯罪以及渲染暴力、色情、賭博、恐怖活動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內容及其信息。第33條規定:營業性電子游戲場所在國家法定節假日外,不得允許未成年人進入,并應當設置明顯的未成年人禁止進入標志。但是游戲廳和網吧經營者受經濟利益驅動,仍然以各種名目吸引未成年人。王某是網絡成癮的受害者,由于長期在網吧玩打斗、槍戰、飆車等暴力游戲,火爆刺激的畫面使其模糊了道德認知,淡化了游戲虛擬世界與現實生活的差異,誤認為這種通過傷害他人而達到目的的方式是正確的。在這種錯誤觀點的支配下,便不難理解王某在現實生活中模仿游戲對他人施暴尋求刺激的行為。按照世界衛生組織的定義,網絡成癮是指由于過度地使用網絡而導致的一種慢性的著迷狀態,并產生難以抗拒的再度使用的欲望。繼父母離異、毒品、電子游戲成為引發犯罪的主要原因后,網絡成癮也成為未成年人犯罪的催化劑,不健康的網絡游戲和電子讀物成了滋生未成年人犯罪的一大溫床。有關職能部門有必要加大力度對電子游戲廳和網吧進行整頓、治理和監管,凈化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社會環境的問題應當引起全社會的關注。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背后常常存在著父母忽視孩子早期的品德教育和良好習慣的養成、不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的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2條規定: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立足于教育和保護,從小抓起,對未成年人的不良行為及時進行預防和矯治。《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8條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對未成年人的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第10條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適當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引導未成人進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動。中央綜治委預防未成年人違法犯罪領導小組辦公室和中國未成年人研究中心曾在全國范圍內進行了未成年犯抽樣調查,統計結果表明,閑散未成年犯即犯罪時達到法定入學年齡、不在學、無職業的未成年人占61.4%。分析認為,閑散未成年犯是未成年人中的弱勢群體和高危群體,已經成為未成年人犯罪的主體。這種現象與監護人未依法履行監護職責有很大的關系。王某的父母平時只關心孩子的學習成績,忽視了和孩子的溝通與交流,當發現王某有迷戀網絡游戲的不良嗜好時,對王某的夜不歸宿沒有履行監護職責,教育方法過于簡單粗暴,其結果是愛子之心越切,制止行為越烈,孩子的逆反心理越嚴重,造成了王某心理的畸形發展,最終走上犯罪道路。王某刑滿釋放后,沿襲以前的不良習慣和朋友圈子,王某父母以為孩子出了監獄的大門就沒事了,依然不吸取教訓,監管不力,沒有較好地幫助王某平穩過渡,從此遠離犯罪。王某父母家庭教育的失敗同時也已經對社會提出要求,運用心理學專業矯治網絡成癮應得到全社會力量的支持。

三、未成年人罪犯的“二次污染”情況值得憂慮,加強對未成年人的預防犯罪教育和心理矯治是預防重新犯罪的根本。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5條規定: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應當結合未成年人不同年齡的生理、心理特點,加強青春期教育、心理矯治和預防犯罪對策的研究。第6條規定:對未成年人應當加強理想、道德、法制和愛國主義、集體主義、社會主義教育。對于達到義務教育年齡的未成年人,在進行上述教育的同時,應當進行預防犯罪的教育。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的目的,是增強未成年人的法制觀念,使未成年人懂得違法和犯罪行為對個人、家庭、社會造成的危害,違法和犯罪行為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樹立遵紀守法和防范違法犯罪的意識。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發育不成熟,社會閱歷淺,認識能力低,控制能力差,但模仿能力強,加之缺乏正確的是非標準,對違法性缺乏正確的認識,在一些不良因素的影響下,往往經不起誘惑,很容易被別人拉攏、利用,極易走上違法犯罪道路,本案即是由有前科的王某挑頭,帶動和影響其他未成年人吳某、李某實施違法行為。王某在少管所服刑期間,沒有能正確理解司法機關對其從輕處罰的真實涵義,沒有正確認識司法機關對其的教育和挽救,也沒有以此為鑒,反而向同監室的其他未成年罪犯學會了搶奪犯罪的方法,傳授給其他未成年人的犯罪手段極為成熟老練。但是同時由于未成年人生理、心理未成熟的特點,其又容易接受教育,只要認真地對他們進行教育、感化、挽救,完全可以重塑未成年人罪犯的思想,使其重返社會后不再重新犯罪。心理矯治是目前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最有效的方法之一,在一定時期內,由專人進行多次深入接觸,了解其心路歷程,并由專業人員進行系統性的心理輔導,對其不斷進行心理矯正,徹底與過去的不良行為告別。

全面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預防和減少未成年人犯罪,保護未成年人健康成長。在這樣一個處處充滿誘惑的世界,幫助孩子走好人生的每一步,是社會和每一位父母義不容辭的責任和美好愿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