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京訊:丁某因視力喪失不慎墜樓受傷。丁某認為學校沒有盡到保障義務訴至法院要求賠償。今天,江蘇省南京市江寧區人民法院認定學校無需擔責,駁回了原告丁某的訴訟請求。

丁某是南京醫科大學的學生,20063月,丁某感到視力喪失被同學及班主任送至醫院治療,經診斷疑為垂體瘤。后丁某被帶回宿舍休息,次日凌晨被發現墜樓,致胸腰椎骨折,共花去醫療費7萬余元。丁某認為,由于學校沒有針對自己失明的狀態加強看護,導致自己受傷,故訴至法院,要求賠償。

學校認為,在丁某視力喪失的情況下,他們送其治療并通知家人,回校后將其調換至下鋪休息,他們已根據實際情況履行了相應的職責,故不存在過錯。

法院經審理認為,在校期間,學校對學生負有安全保障義務。被告學校已經就其能預見到的后果履行了自身的安全保障義務。此外,學校提供給丁某的衛生間在室內,陽臺護欄高1.1,只要其在宿舍內正?;顒?,不可能墜樓。丁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明知自己失明的情況下,對自己的安全應有高度謹慎的注意義務。丁某的墜樓是自己單獨離開宿舍后發生的,該行為學校無法預見也無法控制。據此,法院駁回了丁某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