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蘇州訊:一樓住戶為了維護自身的安全,在過道中安裝防盜門,樓上住戶以妨礙通行為由起訴到法院。2007614,江蘇省蘇州市滄浪區法院運用《物權法》司法理念結合《民法通則》規定,判決拆除該防盜門。

2003年蘇州三香路拓寬改造后,路邊的一幢居民樓變成了開放式沿街樓房,居民的居住安全受到嚴重威脅,特別是一樓樓梯下,更成了名副其實的安全死角。車輛被竊、隨地大小便等不安定因素經常發生,一樓居民的安全非常受影響。20068月底,一樓兩戶居民自發出資2000余元在一樓樓梯內側(靠南)安裝了一道柵欄安全門,將樓梯與樓梯下的通道分隔開來。

而作為樓上的居民則認為,由于道路拓寬后,原來停車的場所沒有了,自行車只能暫時放在這個過道上的,白天車子放在里面,晚上拿車不方便;搬家具等都要通過一樓這個過道;還有,如果遇到突發事件,120的擔架是過不去的,大樓里年紀大的人也比較多。要求一樓的居民拆除違章建筑。4樓的蔡老太為此一紙訴狀將一樓的兩家住戶告上了法庭。

法院審理后認為,同一幢大樓的樓梯及由毗鄰各方共同共有,一樓的住戶將大樓共用部位圈占,已明顯超出合理使用的限度,侵犯了蔡老太作為相鄰方對該共有面積所享有的權利。兩被告以保護人身和財產安全為由,安裝柵欄門,不能為維護自身的人身和財產安全,而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因此其抗辯理由不能成立。2007614法院依法判決拆除。

2007101新頒布的《物權法》將實施,其中第九十二條給出的答案是“不動產權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鋪設管線等利用相鄰不動產的,應當盡量避免對相鄰的不動產權利人造成損害;造成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風、采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法官在案件審判中,將《物權法》的立法司法理念和《民法通則》的規定相結合,在該判決中得到很好的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