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為進一步貫徹“公正司法,一心為民”的指導方針,切實加強對當事人的訴訟指導,新沂法院率先實行導訴制度。

導訴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在立案、審判和執行過程中,為有需求的當事人作合理的訴訟指導,釋明相關法律,告知司法救助的相關規定,提示訴訟可能存在的風險,使當事人獲得程序上的指引和法律上的幫助,以正確行使訴訟權利和義務的一項便民制度。

新沂法院在立案接待大廳設立導訴臺或導訴窗口,配備專職或兼職工作人員負責導訴。在審理和執行階段的案件承辦人為本階段導訴責任人。法院受理案件時,對前來起訴的原告出具受理通知書及給被告送達應訴文書,均應隨附訴訟指南和風險告知書。對沒有聘請律師作代理人的刑事公訴案件的被告人和被害人送達起訴書副本時,書面告知訴訟權利和義務。該規定同時對在立案審查、一審庭前準備、庭審過程中、宣判前、案件執行及申訴申請再審階段等各階段,審判人員應對當事人依法進行告知、釋明和說明的事項作出明確規定,避免了當事人繞圈子,走彎路現象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