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鹽城訊:近年來,法官因辦案受到威脅的事件時有發生。然而,《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卻缺少對法官的人身權利保障的立法條款,這不能不說是一大缺撼。為此,筆者認為,對法官的人身權利應有專門的立法保障。

首先,從法官的特定工作性質來看,法官通過審判活動,懲辦一切犯罪分子,解決民事糾紛,以維護社會主義法制和社會秩序,完全處于各類矛盾沖突的第一線。實踐中,尤其是主辦執行和民事案件的法官,遭受當事人及其親屬的謾罵、恐嚇、圍攻、甚至毆打的現象不斷增多。筆者所在的蘇北某縣法院,近3年來有20多名法官遭遇到案件當事人及其親屬的謾罵、恐嚇、圍攻,有的甚至被毆打流血。這些現象擾亂法官及其家屬正常的工作、生活,已經嚴重危及法官及其家屬的身心安全。

其次,從法官的有關立法情況來看,199571施行的《法官法》,僅從法官的職責、權利和義務、條件、任免、任職、回避、等級考核以及培訓等方面,作了一些較為原則性的系統規定,與《中華人民共和國警察法》相比,明顯缺少法官執法保障的章節條款。《人民警察法》中對侮辱、阻礙、暴力、威脅人民警察執行職務的行為,規定了比較具體的處罰,輕則給予治安處罰,重則追究刑事責任。《人民警察法》第五章第四十一條規定:“人民警察因公致殘的,與因公致殘的現役軍人享受同樣的撫恤和優待。人民警察因公犧牲或者病故的,其家屬與因公犧牲或者病故的現役軍人家屬享受國家同樣的撫恤和優待”。而在我國的《法官法》中,包括現有的其他法律法規,關于法官的這方面規定幾乎是空白。當然,法官與人民警察相比,在人身安全系數上要大一點,但不等于說法官就沒有人身危險,只不過是比他們相對較小,但有時也是有過之而無不及的。

第三,從當前的國外立法情況來看,許多先進國家對法官的人身權利均設置了特定的法律保障。

綜上所述,從立法上給予法官的人身權利進一步予以保障已是迫在眉睫。因此,筆者建議:根據我國目前的實際狀況,應對《法官法》作出補充規定,增設法官人身權利的保障條款,或者通過其他合法形式盡快對此作出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