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宅改飯店未經其他居民同意?不批!
作者:沈燕 發布時間:2007-05-31 瀏覽次數:1905
本網南京訊:近日,高淳法院公開審理了一起關于民宅改飯店未獲工商部門批準而引起的行政訴訟案件,并當庭作出判決,依法維持了高淳縣工商行政管理局(下稱工商局)作出的不予登記決定書。
王琴原系下崗職工,2006年年中,擬將自己位于某小區的住宅改建成飯店經營,在獲得環保、衛生部門的許可后,花費大量財力物力對住宅進行了整改裝修。同年11月底,王琴向高淳縣工商局提出個體工商戶設立登記申請。
高淳縣工商局受理申請期間,王琴所在小區其他住戶以王琴在小區內開設飯店,沒有征得他們同意、飯店營業后會影響小區正常生活等為由,向工商局提出異議,要求縣工商局對王琴的申請不予許可。后工商局召集王琴和異議人等舉行聽證,絕大部分居民不同意在小區內開設飯店。據此,高淳縣工商局認為,王琴開設飯店沒有征得其他居民的同意,且擅自改變房屋用途,不符合相關法律規定,于2006年12月作出不予登記決定書。王琴不服該決定,于2007年1月向南京市工商局申請復議,后者于同年3月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書,維持原機關作出的不予登記決定書。4月,不服復議決定的王琴向高淳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起訴高淳縣工商局行政不作為。
高淳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高淳縣工商局作為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具有作出本案具體行政行為的職權,在依法對王琴的申請進行審查時,發現許可事項直接關系他人重大利益,通過聽證程序,聽取利害關系人的陳述和申辯,從而作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決定,是完全符合法律規定和程序的;王琴未經其他居民同意,擅自改變民房用途用于商業經營違反了相關法律規定。據此,王琴要求撤銷高淳縣工商局不予登記決定,理由不能成立,依法應維持高淳縣工商局的行政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