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530,新沂法院瓦窯法庭根據魏某的申請,對魏某訴陶某、田某、王某雇員受害賠償糾紛一案依法裁定先予執行。

魏某系三合伙人陶某、田某、王某雇傭的工人。2007320,魏某在陶某、田某、王某合伙承包的工地上施工時,腳手架斷裂,魏某從腳手架上摔落下來,致腰椎高位截癱,構成5級傷殘。事情發生后,魏某被送往市人民醫院住院治療,支付醫療費六萬余元,三合伙人僅給付一萬元后,便相互推諉,致使魏某在未治愈的情況下,因無錢支付藥費而不得不出院回家臥床休息。魏某的家人經和陶某、田某、王某多次協商未果后,于2007525將陶某、田某、王某告上法庭,并申請先予執行。

法庭經審查認為,魏某系陶某、田某、王某雇傭工人,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受到損害,作為雇主的陶某、田某、王某應承擔賠償責任;魏某因治療花費了所有的積蓄,且負債累累,現因無錢支付藥費而不得不在家臥床休息,生活極度困難;而陶某、田某、王某合伙承包工地,有履行能力。因此,魏某的申請符合先予執行條件,法庭依法裁定陶某、田某、王某在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先行支付魏某醫療費五萬元。

在裁定書送達的當天,陶某、田某、王某就將五萬元醫療費送到了魏某的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