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泰州訊:近日,姜堰法院刑庭審結了一起在校大學生尋釁滋事案,依法判處被告人郁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緩刑二年。宣判后郁某流下了懺悔的淚水,并對辦案法官說道“感謝法官給我機會,今后我一定認真反省,重新做人,好好學習,用優秀的學習成績回報你們的深情厚意!”

被告人郁某是某高等職業學校在校生,20086月畢業。2006318日下午,郁某認為受到申某、薛某的欺負,與于某某、孟某等人租了一輛面包車,手持砍刀、鐵棍,在姜堰市某廠門口打傷申某、薛某。案發后,郁某至公安機關投案,并一次性賠償被害人醫藥費等經濟損失合計人民幣8500元;同年92日下午,郁某以某中學保安陳某不讓其進入該校為由,在學校門口對陳某拳打腳踢。案發后,被告人郁某至公安機關投案自首。

2007429姜堰市檢察院以郁某犯尋釁滋事罪向法院提起公訴。該院刑庭法官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秉持和諧司法的理念,正確理解和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摒棄重刑主義觀念,增強社會責任意識、注重辦案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在法律框架內,將審判思維放到社會中去思考,認為雖然被告人郁某伙同他人隨意持械毆打他人,且致一人輕傷,情節惡劣,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依法應予懲處。但考慮到郁某系在校大學生,屬于青少年犯罪,且案發后主動投案,自愿認罪,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依法可以減輕處罰,并可給予其一定的考驗期限,以利于其完成學業,遂在落實幫教措施后作出如上判決,充分體現了司法的人文關懷和對青少年犯罪著重教育、挽救的刑事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