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鎮江訊:日前,鎮江經濟開發區法院審結了本市“鍋王無煙鍋”第一訴。

“你想炒菜無油煙嗎?就用鍋王胡師傅。”“你想炒菜不粘鍋嗎?就用鍋王胡師傅。”前段時間,胡師傅廣告頻頻轟炸于電視、網絡、報紙、雜志,一時間,“鍋王”變得家喻戶曉。宣稱采用了航天科技、紫砂合金鍛造、絕對無涂層的胡師傅無煙鍋即使賣到了599元天價,但仍有一大群消費者趨之若騖。可是好景不長,經過上海材料研究所檢測中心檢測分析,胡師傅無煙鍋含有對人體有害的氟,并且鍋體材料根本達不到錳鈦含量之和應大于等于50%的錳鈦合金標準。它既不是鈦合金,也不是錳鈦合金,而是一種以鋁為主的鋁合金。

“鍋王”涉嫌虛假宣傳的報道如當時“鍋王”的廣告宣傳一樣鋪天蓋地而來,消費者們一片嘩然。

429,鎮江經濟開發區人民法院受理了本市第一起消費者起訴“鍋王”無煙鍋的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件。

消費者魏某春節前到鎮江新區某購物中心以599元購買了一只“鍋王無煙鍋”。春節期間,魏某使用時發現此鍋并沒有廣告宣傳上所描述的“不產生油煙”,“不粘,不出現煎焦”的功能。3月下旬,魏某從有關媒體上得知“鍋王”胡師傅涉嫌虛假宣傳,產品所用材料并非“航天鈦合金超導材料”,而是一個以鋁為主量的鋁合金。魏某感覺被欺騙了,找到銷售商鎮江新區某購物中心要求賠償1198元,然而該中心認為自己也是受害者,雙方協商不成,魏某為維護自己作為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向法院提起訴訟。

據悉,“鍋王”無煙鍋在我市銷售量較大,消費者反映很強烈,通過訴訟解決的在全市還是第一起。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消費者在購物中心的經營場所內購物,對該場所內進行的促銷活動是商家還是廠家所為的一般無法辨識,消費者有理由相信促銷活動系商家所為,商家及廠家的促銷活動都是為了擴大產品銷售利潤,雙方利益是共同的,只要商家同意在其經營場所內進行促銷活動,雙方即構成了共同行為,無須區分該行為形式上以誰的名義進行或由誰具體實施,因此本案中應認定某購物中心實質上實施了虛假宣傳,就法律規定而言,《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銷售者賠償后,屬于生產者責任或者屬于向銷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銷售者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或其他銷售者追償,故即使購物中心未實施虛假宣傳,也應先行承擔廠家虛假宣傳的責任。

最終法院依法判決,某購物中心以虛假宣傳方式銷售商品,構成了對消費者的欺詐,應按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經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