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揚州訊:近日,揚州市邗江區人民法院以拒不執行裁定罪判處被告人蔣志清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200563,蔣志清與吉玉鳳經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調解離婚,雙方協議約定原夫妻共同財產住房1套歸蔣志清所有,蔣志清補償吉玉鳳子女撫養費80000元,當日蔣志清支付了20000元,余款定于20059301230前支付。協議到期后,蔣玉清未能支付剩余的60000元。2006116,吉玉鳳向揚州市邗江區人民法院申請執行。法院立案執行后,蔣志清僅支付10000多元,余款一直未能支付,后蔣志清一直長期外出躲避法院執行。

法院在執行中查明,蔣志清已于200584將其住房以406000元的價格出售,出售所得款中的270000元以其妹夫孟某的名義存入當地農業銀行。200511月、12月,蔣志清從銀行先后取出了260000元。查到這些情況后,邗江法院于200643作出凍結蔣志清賣房款65750元的民事裁定書,并向蔣志清公告予以了送達。

200612月,在蔣志清回家過生日時,執行人員找到了蔣志清,其稱售房款已全部用于了賭博、嫖娼,現在他已沒有能力給付補償款。因蔣志清在法院執行期間,將賣房款任意揮霍,致法院民事裁定無法執行,其行為已涉嫌拒不執行裁定罪,邗江法院將該案移送邗江公安局偵查。2007419,邗江檢察院以拒不執行裁定罪對蔣志清提起公訴。

2007522,邗江法院對此案進行了審理,法庭上蔣志清自愿認罪,并由其親屬代為交納了部分執行款,考慮到蔣志清自愿認罪,且有一定的悔罪表現,法院對其拒不執行裁定的行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