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在一些法院進行的陪審員制度改革試驗中,出現了一種引人注目的傾向,即陪審員專業化。這種專業化有兩種取向:第一專職化,即規定陪審員有固定的任期,比如半年或一年,在這段時間內,他多次參與不同案件的審理。按照這種制度,他實際上已不再是陪審員了,而成了編制外的審判員。專業化的另一種取向是專家化。有些地方規定,要從受過某種大學以上教育、具有一定專業技術水平的人士,比如在財經人員、醫學專家中,挑選陪審員,使合議庭在審理案件時可以更好地理解專業問題。

陪審員制度改革中表現出來的這種專業化傾向,其初衷可能是好的,但是,這種改革卻違背了法庭設立陪審員的宗旨。

事實上,只要是具有正常的理智和情感、無不良行為記錄的普通人,均可以充當陪審員。當然,所謂的正常理智和情感,是一個非常寬泛的概念。大多數人都具有這種正常的理智和情感,因而,大多數人成年人只要合乎一般人所說的正常的標準,就都可以勝任陪審員的職責。

近代意義上的陪審制度起源于英國的普通法制度。早在《大憲章》中,英國人就提出,涉及自由人的案件,必須由自己的同胞?比如自己的鄰居組成的陪審團進行審理,這是自由人最基本的權利。當時,歐洲大陸法學家對此很不理解,就好象今天我們很多人士一樣不明白:為什么一個不具備法律知識的普通人,竟然可以對法律問題進行裁決?

這里的道理其實非常簡單:真正的法律,從來都不是什么神秘的、只有專家學者才搞得懂的高度的專業化的問題;相反,法律就蘊含在普通人們的行為中。最堅實、最根本的法律,也即法律大廈的根基,就是在一個法制健全的社會中,具有正常的理智和情感的普通人,即大多數民眾不假思索地遵行的那些正當行為規則。

從這個意義上說,法律就在人民中間。立法者、法學家、法官的作用,與其說是創制、發明法律,不如說是“發現”法律,從人民的日常行為中,從現有的人際關系及社會組織模式中,發現那些能夠得到普遍認可、無悖于理性和正文的規則。

當然,現代的立法越來越多、復雜,但正義的、并且能夠得到人民遵守的、因而也是可行的法律,必然合乎普通人的正義感,也即中國人所說的天理良知;反之,不合乎天理良心的法律,因為人民不會認可和支持,也就無法獲得法律的效力。另一方面,法學家、法官、律師早已經使法律成為一門技術高深、煩瑣的專業,但支撐整個法律學術大廈的,仍然是普通人的正義感、天理良心。

因此,陪審員就是專業法律人員與人民之間的一座橋梁。陪審員不斷地將普通人的正義感和天理良心融入到高度專業化的法律共同體中,從而遏制法律專業群體知識上的傲慢與偏見。

不僅如此。陪審員在合議庭中,發揮著某種“衡平”作用。法律技術的高度發達,可能會使立法者、法官、檢察官、律師疏忽法律的目的和來源,不合時宜地堅持某些程序,甚至以復雜的立法和法律技術的迷宮為掩護進行不正義的立法和審判。在這種情況下,陪審員以其樸素的天理良心,矯正法律專業人士的疏忽或故意,使法官不至于為了法律而犧牲正義。

有一個現成的例子我們可以想象一下,一個具有正常的理智與情感的普通市民,如果面對那起中級法院三次審理、高院兩次發回重審的“余祥林殺人案”,會做出什么樣的判斷?我可以大膽地推測,只要他具有一點點勇氣,他的判斷肯定會比法官更為公正。因為,他可以不受法院內部錯綜復雜的人際關系的影響,可以不受政法系統內部政法委、公安局、檢察院、法院之間關系的影響。高級法院明知證據嚴重不足,卻可以幾次發回重審,這確實并不違犯程序?但一個具有正常的理智和情感的普通陪審員,卻不可能接受這樣的程序。

重要的就是這種勇氣,和那種相對強烈的樸素的正義感。

假如陪審員專職化,那么,由于部分進入體制內,該陪審員也就喪失了獨立地依據自己樸素的正義感做出判斷的勇氣;假如陪審員過于專業化,他可能會因強烈的專業視角而喪失一個普通人的正常視野。法律是為普通人制定的,也需要普通人來遵守才具有效力,同樣,司法過程也需要有普通人制度化的參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