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庭認證應注意的問題
作者:朱玉軍 發布時間:2007-05-25 瀏覽次數:2217
司法實踐中,如何正確理解和把握當庭認證的問題,事關能否公正司法的關鍵。那么,什么是當庭確認證據呢?是指由代表合議庭或獨任法官在庭審過程中,針對當事人舉證及其之間相互質證對之所涉證據的性質和效力予以確認的一項訴訟活動或審判行為。
一、當庭認證的條件和標準
由于認證是當庭進行,不僅具有即時性,而且又是在當事人舉證及其之間相互質證的基礎上進行的,因此,它是反映訴訟活動公開程度的一個重要標志。就當庭認證的條件和標準要注意以下幾點:
一是被確認的對象符合我國現行法律規定的證據形式的要求;
二是被確認的對象是與當事人的訟爭焦點有法律上的聯系的待證事實的證據,那些與訟爭焦點沒有聯系或雖有聯系但屬于不具有法律性質的自然事實不能作為認證的對象;
三是被確認的證據范圍小于該案最終判決所采用的證據范圍;
四是對證據確認的程度淺于該案最終判決所依據的事實;
五是合議庭的每個成員對各自的看法有充分的信心且全體合議庭成員意見完全一致。
所謂當庭認證的標準是指當庭認證的客觀效果對認證在必要性、準確性、適度性等三個方面的要求。是否具備當庭認證的必要性應從以下幾個方面來看。(1)是否有利于及時統一各方當事人對相關證據或事實的認識;(2)是否有利于案情的明朗化;(3)是否有利于當事人在法庭辯論階段緊緊圍繞訟爭焦點發表意見,而不被那些不必要且懸而未決的證據或案件事實所糾纏;(4)是否有利于兼顧定案依據公開化和當事人秘密權的保障化。
由此可以認為,當庭認證的條件和當庭認證的標準是互相聯系又相互獨立的兩個事物,前者是當庭認證的前提和法律上的可能性,后者是當庭認證的必要性。
二、當庭認證的種類
司法實踐中,當庭認證的種類到底有哪些呢?應該說具有實際意義的認證分類是按照對證據確認的角度來劃分的方法,認證可以分為以下幾種:
一是對證據真實性的確認,包括證據形式真實性的確認和對證據內容真實性的確認;
二是對證據與案件的關聯性的確認,即對證據與事實之間的因果關系的確認;
三是針對某個或一組證據,在認定其真實性和關聯性的前提下確認由此而證明的事實。
三、與當庭認證有關的審判方法
與當庭認證相關的審判方法主要有兩種:
一是雙重方式評議法
合議庭要進行當庭認證毫無疑問地要進行當庭評議,由于法庭上法官們所坐的位置所限,又由于當庭認證具有即時性,所以,當庭評議受到空間和時間的雙重制約。在此場合下,雙重方式評議法即成為最恰當的一種審判方法。該方法是指合議庭的成員在聽取當事人舉證、質證的同時就考慮如何認證,并即時寫出局面認證意見移交給審判長,由審判長匯總求出一致的意見后分別與合議庭其他成員進行耳語合議,最終形成合議庭的一致意見。
二是認證適度法
認證適度法是指法庭在認證時依據把握的程度來進行,根據證據的證明力,可分別恰當地直接確認某事實的存在、或確認證據的真實性、或確認證據的關聯性等。
只有正確理解和把握當庭認證的條件、標準、種類和審判方法,才能確保正確適應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