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犯罪構成是由一系列主客觀要件依據一定的邏輯順序形成的體系,在刑法學領域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而且對于司法實踐中正確定罪量刑也具有指導意義。本文通過對當前世界三大犯罪構成的介紹,以各該犯罪構成的邏輯性為視角著重進行論述,并對我國犯罪構成進行深入的思考,以期更加明確當前及未來我國犯罪構成發展的努力方向。

  關鍵詞: 犯罪構成,邏輯性,四要件說

  犯罪構成是由一系列主觀和客觀的要件構成的,這些要件依據一定的邏輯順序形成體系。犯罪構成在犯罪學甚至在整個刑法學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對司法實踐中正確定罪量刑也具有十分重大的作用。理論界對犯罪構成的討論更多的涉及其具體要件應包含何者,比如犯罪客體是否為必要的要件,犯罪主體的存留問題等等。本文以各犯罪構成的邏輯性為視角,從一個較宏觀的角度對犯罪構成進行認識。

  一、 對當前世界主要的幾種犯罪構成的介紹

  由于世界各國不同的歷史和法律文化傳統以及法律規定的差異性,形成了不同的犯罪構成體系。就當前世界范圍來看,有以下三種主要的犯罪構成,即以德國和日本為代表的大陸法系國家的“三階層遞進式”模式,英美法系的雙層體系和我國的犯罪構成四要件體系。以下對這三種犯罪構成做一簡單的介紹。

  (一)德日的“三階層遞進式”的犯罪構成體系

  以德日為代表的大陸法系的犯罪構成體系由構成要件的符合性(或該當性)、違法性和有責性構成。這是一個逐步遞進的體系,要對某一行為做刑法上的判定,必須分三個步驟進行。

  1、構成要件的符合性

  “首先它必須符合或該當刑法分則所規定的該罪的構成要件。” 它是指行為符合刑法分則所規定的某個具體犯罪的特征,在于提供一個犯罪類型的輪廓,作為判定犯罪成立與否的基礎。一般的,對這一要件的判斷應當是純粹的中性的事實判斷。根據國外的相關理論,構成要件符合性中所要認定的要素主要包括犯罪主體、犯罪客體、行為和結果以及主觀的構成要素。最早的時候學者認為在進行構成要件符合性的判斷時,只包括純客觀的、描述性的事實要素。現在理論較一致的認為,主客觀要素都是符合性所要考慮的素要。

  2、違法性

  如果行為符合構成要件的該當性要求,一般就具有違法性。但現實社會中,行為各色各樣,會出現例外的情況。有些行為,客觀上也對刑法所保護的利益造成了損害,完全符合刑法對其構成要件的規定,但在實質上是為社會發展所必需,或者至少可以為正常的社會秩序所容忍。從這個意義上說,它們就與犯罪行為有了本質的區別。違法性的判斷就是要排除這部分表面上符合 構成要件,但因具有某種情形的違法阻卻事由,而排除了其刑事違法性,成為社會所認可的行為。在德日犯罪構成體系的這一階層中,關鍵也就是考察是否存在此類違法阻卻事由。對違法性與否的判斷實際是一種法律意義上的評價。一般認為,違法阻卻事由包括以下兩種:一是直接源于法律的規定,如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險等;另一個是超法規的違法阻卻事由,它是從犯罪本質出發進行評價。

  3、有責性

  “對于構成要件該當、違法的行為,其是否是犯罪,最后必須審查行為人有無責任。” 一般地講,有責性是指對于實施符合于構成要件的違法行為的行為人進行非難的可能性,屬于價值評價的范疇。有責性所涉及的內容依據傳統的刑法理論通說,主要包括責任能力、責任形式以及責任阻卻事由等等。 這一階層的道義責任評價針對行為個體的差異性,將目光聚焦于行為實施者,對于更加準確的定罪施罰具有一定的意義。

  一個行為經過以上三個階段,如果都符合,就可以肯定犯罪的成立;有一個條件不滿足,就可以排除犯罪性。

  (二)英美國家“雙層次平衡”的犯罪構成體系

  英美法國家在確定一個犯罪的成立要經過實體意義上的犯罪要件和訴訟意義上的犯罪構成要件兩個層次。實體意義的犯罪要件包括犯罪行為和犯罪意圖,又被稱為犯罪本體要件。 這是從國家的角度對一個行為構成犯罪所應具備的要素進行實體意義上的認定。訴訟意義上的犯罪要件又稱為責任充足要件,是指合法抗辯事由。即在訴訟過程中刑事被告人針對控方的指控提出的否定犯罪成立的主張。如果合法抗辯事由成立,即使具備了犯罪本體要件,犯罪也不成立。犯罪本體要件和責任充足要件在英美國家的犯罪構成模式中發揮著同等重要的作用,認定犯罪的成立不是國家的獨角戲,被告人也有充分的機會和平等的立場參與到犯罪認定的過程中去。這也充分體現了英美刑事訴訟模式對抗制的特點。 在英美國家的這種犯罪構成模式之下十分強調司法經驗,注重簡便、實用,因此有關犯罪構成的理論探索較之于以成文法為傳統的大陸法系國家就略顯遜色。

  (三)我國的犯罪構成四要件說

  我國傳統的四要件構成說來自于前蘇聯的刑法學,目前是我國的通說。即認定某一具體行為構成犯罪所要求的犯罪客體、犯罪客觀方面、犯罪主體和犯罪主觀方面必須同時具備,符合刑法分則的具體規定。這種犯罪構成模式被認為是一種平面耦合式的。它將主觀的和客觀的要素置于同一階層進行考量,若待評價的行為的一個或幾個方面與法定的構成要件不同,犯罪就不成立,即一損俱損。只有上述四個要件完全齊備,才能對行為做出刑法上的犯罪評價。應當說,我國的犯罪構成模式在我國的刑事司法實踐中也發揮了一定的作用。但不得不承認,隨著對犯罪構成問題的研究的逐步深入和世界刑事司法實踐的發展,這一理論受到了越來越多的質疑和挑戰。

  二、 各種犯罪構成的邏輯性分析

  在對不同的犯罪構成體系進行評價時,應遵循一定的標準。日本學者大冢仁在對犯罪構成體系進行評價時,曾提出兩個標準:一是邏輯性,二是實用性。所謂實用性指犯罪構成在對犯罪認定的司法過程中的可操作性和便利性。邏輯性則指犯罪構成要件本身設置的科學性和犯罪構成要件之間的位階性。 而一般來說,本身設置科學合理且富有邏輯的犯罪構成,也應具有相當的可操作性和適用的便利性。因此,對各犯罪構成的邏輯性的分析與明晰也是我們對犯罪構成認識的一個重要方面。

  (一)德日大陸法系的“三階層遞進式”模式

  從上文對該種犯罪構成模式的介紹,可以清楚地知道,對行為符合性、違法性和有責性的判定不是同時進行的,而是順次完成的。如果行為不具有該當性,則定罪過程中斷。如果行為符合構成要件該當性,則進入到下一步違法性的評價。在這一階段,主要是考慮是否具有違法阻卻事由。如果具有違法阻卻事由,則定罪過程即告中斷;如果不具有違法阻卻事由,則進入下一階段有責性的評價。只有具有有責性,犯罪才能成立。從以上的思考路徑可以看出,對前一階層的評價是進入下一階層的前提,要進行后一階段的評價,必須完成前一階段的評價,從該當性到違法性繼而到有責性的邏輯過程是不能動搖的。 也就是說,對一具體的行為的認定,經歷了一個層層推進,由事實到法律再由法律到價值的思維過程。

  這種從事實判斷到價值判斷的遞進式過程,有利于刑罰權的制約,構成要件符合性的明確性與法定化,使公民對刑法的適用有了可預測性。而且對超法規的違法阻卻事由與期待可能性理論的考量,也強調了刑法的程序正義和人權保障機能。 可以說,三階層遞進式的模式,具有一定的積極作用。尤其值得一體的是,它所體現出的事實價值二元的思維模式,是十分值得肯定的。

  在社會生活之中,人們對某一事物的認識包括兩個方面,“一方面是弄清事物的固有自然屬性,從而知道事物本身是什么,其內在的規定性和外在的結構如何;另一個方面是弄清該事物同人類的生存和發展的關系,從而知道事物對人們利益的正、負或是中性的作用。” 前一方面屬于事實判斷的過程,或一方面屬于人們主觀的價值判斷過程。事實判斷是價值判斷的前提,而價值判斷是事實判斷的目的。哲學的認識論教給了人們從真理到價值的科學思維模式,這對我們充分正確認識事物具有指導作用。在思考解決具體的刑法學問題時,我們也應該依據這樣的認識論,遵循從事實到價值的二元思維模式。而實際上,在對具體的行為進行認定時,我們往往是將事實判斷和價值評價同步進行,溶為一體了,更不幸的是,在已經超前的價值評價中,我們又習慣于感情用事,僅僅憑個人主觀好惡或是從民眾的樸素情感出發,輕易地做出缺乏理性力量支持的結論。某甲一怒之下開槍殺死某乙的行為,并非一定是故意殺人,也非一定能得出其行為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的結論。正如馮亞東老師所說“對任何人來說,只要他尊重客觀事實都會做出這種描述,而后一判斷又僅僅只是人們的一種感情態度--不同的人有不同的感情態度,它并不當然的蘊含于前一判斷之中。”

  而以德日為代表的大陸法系國家的這種三階層模式,正是遵循了這種從事實到價值的思維模式。這對于更加客觀正確的定罪具有極大的意義。這正是越來越多的國家和學者對這種犯罪構成模式倍加青睞的原因所在。

  (二)英美法系的雙層平衡模式

  英美國家實體意義上的犯罪要件中的犯罪行為是犯罪構成的客觀要件,是法律予以禁止并力求防止的有害行為,是構成要件的首要因素;犯罪意圖則是主觀要件,是行為人對于其犯罪行為的一種心理狀態,它是構成犯罪的基本因素。訴訟意義上的構成要件,主要通過合法抗辯事由體現出來。英美法系構成要件是實體要件和訴訟要件的結合。在評價某一具體的行為時,第一階段的本體評價如果符合屬于犯罪構成的實體要件,就進入訴訟程序之中進行構成要件的下一評價,即合法辯護。在訴訟中,實施了符合法定犯罪構成要件的人,即被推定為是有實際危害和應承擔刑事責任的,控方的證據必須達到排除合理懷疑程度,被告人沒有證明自己實施犯罪行為的義務。在行為符合犯罪實體要件后,如果行為人能說明自己不具有責任能力,如是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或者說明行為是合法的,如正當防衛、緊急避險等,或者有其他免責的情況,如認識錯誤、被脅迫、警察圈套等,就不負刑事責任。 可見英美法國家直接在刑事訴訟中融進了犯罪構成的內容,雙方當事人可以積極主動的參與訴訟活動,增加了犯罪構成操作上的便利性;同時合法辯護發揮著積極有效的作用,它從反面來說明行為負刑事責任的根據,實質在于限制所能認定的犯罪的行為范圍,對國家刑罰權有一定的制約作用;訴訟中控辯雙方對抗的直觀審判進程也實現了程序正義,體現出刑法的人權保護機能。

  英美國家這種雙層的犯罪構成具有明顯的層次性,即在實體要件評價結束之后,進入下一個評價環節,如果通過合法辯護不能排除合理懷疑,則行為完全符合犯罪構成,則犯罪成立。雖然難以用構成要件的位階性來解釋兩個構成要件之間的關系,但是它不僅能實現它的社會保護機能,更能充分有效的保護犯罪者的權利。其實用性價值顯然也是值得提倡的。

  (三)我國犯罪構成的邏輯性

  我國傳統的犯罪構成體系,依據犯罪客體、犯罪客觀方面、犯罪主體、犯罪主觀方面構成,這四個要件具有耦合式的邏輯結構,因而稱為耦合式的犯罪構成體系。這是我國刑法學者從前蘇聯繼承而來,具有社會主義國家典型的特色。在我國刑法學界關于犯罪構成邏輯性的討論中,對構成要件的位階性鮮有論及,對犯罪構成要件的排列順序的討論異常激烈。傳統的犯罪構成理論,是按照犯罪客體、犯罪客觀方面、犯罪主體、犯罪主觀方面的邏輯順序排列犯罪構成要件的。這種順序是按照犯罪認定的過程排列的:首先有某種客體受侵害的事實,然后就要考察是何種行為侵害了這個客體,即犯罪客觀方面。在明確了行為之后,就要考察行為是由誰實施的,即明確犯罪主體。最后需考察的是行為主體在實施行為時的主觀心態,即犯罪的主觀方面。

  但是有學者對上述傳統的觀點提出了質疑,認為在沒有對實在的犯罪行為進行考察之前,就突如其然的談犯罪客體,似乎不符合人們的邏輯思維慣例。犯罪構成要件應當按照犯罪主體要件、犯罪主觀要件、犯罪客觀要件、犯罪客體要件進行排列。因為犯罪構成要件在實際犯罪中發生作用而決定犯罪成立的邏輯順序是這樣的:符合犯罪主體要件的人,在其犯罪心理態度的支配下,實施一定的犯罪行為,危害一定的客體即社會主義的社會關系。在這四個要件中,犯罪主體要件中,犯罪主體要件是其他犯罪構成要件成立的邏輯前提。在具備了犯罪主體要件以后,還必須具備犯罪主觀要件。犯罪主觀要件是主體的一定罪過內容。犯罪行為是犯罪主體的罪過心理的外化,因而在犯罪主觀要件下面是犯罪客觀要件。犯罪行為必然侵犯一定的客體,因而犯罪客體是犯罪構成的最后一個要件。 這一排列實質上是依據犯罪發生的邏輯順序進行安排的。

  對于這一排列順序,也有許多學者對此進行了批判。雖然這種安排的確符合犯罪自身發生、發展的所謂“行為科學”,但卻有悖于將案件事實同刑法規范準確對接的“刑法科學”,同司法活動依法為據認知犯罪的定罪規律反向而為。畢竟“刑法是規范學,而行為科學是事實學,故刑法學不可能完全吸收行為科學的理論成果,因而不能直接根據行為科學關于行為結構的理論安排犯罪構成體系”,在司法認知犯罪的流水化操作過程中,面對經證據固定的案件事實材料,在實體法層面所必須完成的任務是在既定規范中對號入座--依法定罪量刑,而絕非是對犯罪客觀進程的描述(這屬于犯罪心理學、行為學或其他學科的工作)。由事實到規范的“找法”思維進路,決定了在四要件體系的前提下先從客體(對客觀危害性的考察)最后到主觀心態(對主觀惡性的分析)的析罪路徑最為理,如果一開始就從主體出發而獲得了所謂“善”或者“惡”的感受后,在后續的分析中往往便很難保持一種中立的客觀的分析心態。

  有學者認為,在我國,犯罪構成要件的排列順序,只是一個理論表述問題。在犯罪認定的司法過程中,在定罪的具體活動中,各個犯罪構成要件之間的位階關系是根本不存在的。定罪過程是一個純粹的尋找犯罪構成要件的過程。人們依據自己的思維習慣,哪一個要件先有,就肯定哪個要件。如果犯罪構成四個要件都找到了,犯罪就告以成立。至于這些犯罪構成要件之間的先后順序在定罪過程中是不予考慮的。這種被學者稱之為耦合式的犯罪構成體系中,犯罪構成要件之間的關系被確定為一種共存關系,即一有俱有、一無俱無。在這種情況下,犯罪構成要件是不能獨自存在的,各要件之間互為前提、互相作用,任何一個方面的要件,如若離開其他三個方面的要件之一,都將難以想象。犯罪的成立要求四要件的齊合充分,四個要件哪個也不能獨立在先、獨立在后。這樣的情況下,各個要件之間也不存在位階關系。

  三、 對我國犯罪構成的深入思考

  對于我國這種缺少位階性的犯罪構成,因為其內在邏輯性的缺失,是不是就成為我們對其批判改造甚至于全盤否定的一個因素呢?它的存在,到底還有無實際價值呢?以肯定的是,這種內在的缺陷是實在的,我們應該承認。但考慮我國的刑事司法實際和傳統的法律文化背景,我們至少可以說,四要件目前還有它存在的必要。(在這里,對于對抗制下的英美犯罪構成盡量避而不談,是因為不同的法系之下,法律規定與理論研究都存在太大的差異。)但對其的逐步完善改造也是必須的。對于犯罪構成要件的具體內容的改造,學者們提出了許多真知灼見,在此就不再贅述。

  中國刑法學犯罪構成理論缺乏依次推進,逐步收斂的位階關系,這種一次作業一步到位式的犯罪構成模式只求最終的定罪結論,而不問定罪的思維過程。與德日等大陸法系國家三階層所不同的是,我們將正當防衛、緊急避險等正當化事由放置在犯罪構成之外來考察,使得我國的犯罪構成只具有的入罪功能,而忽視了出罪功能,對人權的保障機能不如德日等大陸法系國家一般。面對這樣的質疑與批判,也許我們更應歷史的客觀的看待。

  首先,要肯定的是我國的犯罪構成雖無位階性,但的確是具有過程性特征的。德日刑法學犯罪論體系的過程性體現為在三個階層之間逐步過濾,后一階層的否決并不抵消前置階層的成立;而我國刑法學犯罪構成理論的過程性則體現為在四個要件之間逐項篩選,并且任何一項要件的否決都足以抵消其他要件的成立。逐步過濾和逐項篩選之間只是方法論的區別,很難說哪一種方法就絕對合理。第二,中國刑法學犯罪構成同樣具有出罪功能。四大犯罪構成要件既是積極要件又是消極要件,當完全充足四個要件而確證犯罪成立時,即發揮了人罪功能,反之,當缺失其中任何一個要件而否決犯罪成立時,即發揮了出罪功能,這應當是不言而喻的基本常識。而且,從學理意義來講,中國刑法學犯罪構成理論在出罪功能上較之德日刑法學犯罪論體系更加干凈利落而不拖泥帶水,因為只要否決其中一個要件,就可以省略了對其他要件的審視。 拋開當前各種對傳統四要件的批判與改造的具體內容不談,對于一個已經在我國長期適用并深入實踐的犯罪構成模式,它的存在與發展有其某些合理的依據與理由,它有它自身的邏輯。

  中國刑法學犯罪構成體系和德日刑法學犯罪論體系分別植根于各自的法文化土壤,各有其特色和優勢,很難說哪一種理論體系就是絕對真理或者具有絕對優勢。相對而言,德日刑法學犯罪論體系的優勢在于追求哲理的周密性和體系的嚴謹性,而中國刑法學犯罪構成理論的優勢則在于蘊義的穩定性和操作的明快性。犯罪構成理論應當是志向現實的學問,應當追求現實的妥當性和實踐的可操作性,具有鮮明的實踐品格或者說務實風格。刑法學界對于現行犯罪構成理論體系的許多批評是值得我們反思和檢討的。 我們的犯罪構成理論體系確實有不少的問題,但多年的刑事司法實踐也同樣是在這種犯罪構成模式的指導下進行的。結合國外的相關理論,我們只有在不斷地刑事司法實踐中摸索和前進,才能最終找到適合我國的犯罪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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