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通訊:今年只有十七歲的被告人陸某某因犯盜竊罪于20065月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但其在緩刑考驗期內未能吸取教訓,交友不慎,故意傷害他人,終至鋃鐺入獄。

2007122晚上,被告人陸某某伙同其倆個朋友在某夜排檔吃飯。期間其中一個朋友多次接到被害人龔某的挑釁電話,該友氣憤,便提議到某鎮毆打龔某。被告人陸某某表示同意,并拿了三把砍刀,三人各持一把砍刀乘車到某酒店,見龔某站在酒店門口,便一起下車用刀砍龔某,致龔某胸部、背部、手臂等多處受傷。經公安局法醫鑒定,龔某的損傷程度構成輕傷。經濟損失已賠償。

啟東市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陸某某目無法紀,伙同他人共同故意損害他人身體健康,致人輕傷,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故意傷害罪,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被告人陸某某在緩刑考驗期內又犯新罪,應當撤銷緩刑,數罪并罰。鑒于被告人陸某某是未成年人犯罪、已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有悔罪表現,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六個月,連同前判未執行的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