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單位也應給農民工辦理養老保險及醫療保險
作者:張影 發布時間:2007-05-24 瀏覽次數:1953
本網徐州訊:近日,徐州市九里區人民法院審理一起原告李某某訴被告某公司一般勞動爭議糾紛案,法院支持了原告某某關于要求被告為其辦理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的訴訟請求。
原告李某某被被告某公司錄用后從事爆破作業工作,但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后原告李某某在施工中不慎被雷管炸飛的石頭炸傷,經法醫鑒定為三級傷殘,小部分護理,原告李某某受工傷待遇。原告以被告中未為其辦理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為由向徐州市九里區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徐州市九里區仲裁委員會駁回了原告的仲裁請求。故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被告為其補繳養老保險金及醫療保險金。
法院審理認為,原告李某某雖然與被告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雙方已形成了事實勞動關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相關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有為勞動者辦理加入社會保險手續的義務。庭審中被告承諾只要原告交來照片及身份證就準備為其辦理醫療保險。原告要求被告為其辦理養老保險及醫療保險,符合法律規定,其主張法院予以支持,故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