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提要:休息權是憲法賦予勞動者的基本人權,而現實生活中農民工的休息權卻一直難以實現,這不符合人權保障理念。筆者通過深入調查,就目前農民工休息權的現狀、農民工休息權難以保障的原因以及休息權的基本內涵在本文中進行了較為詳盡的闡述,并力圖提出解決農民工休息權難以保障問題的可行性建議。

關鍵詞:農民工  休息權  調查報告

 

近年來,農民工的合法權益屢屢受到侵犯,并有日趨嚴重之勢,保護農民工合法權益的呼聲也因此日益受到關注和重視。保護農民工合法權益,農民工休息權就不能缺位。我國《憲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者有休息的權利。國家發展勞動者休息和休養的設施,規定職工的工作時間和休假制度。”農民工休息權是《憲法》賦予的基本人權。限制和侵犯農民工休息權:一是嚴重影響農民工的勞動力的再生產質量;二是工傷事故頻發,不僅給農民工的身心家庭帶來災難性的不幸,而且高額的工傷賠償又無形中增加了企業的成本負擔;三是容易引發社會的動蕩和不安,與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構建背道而馳。農民工身心家庭受到嚴重的創傷,而企業的賠償又不能及時到位,這就很容易激發社會矛盾,增加社會的不穩定因素,不和諧音符。因此,重視農民工的合法權益,保障農民工的休息權至關重要。尊重勞動,尊重勞動者,尊重勞動者最基本的休息權,應是我們每一個人應具有的最起碼的良心。正如17世紀英國詩人約翰•鄧恩所言:“任何人的死亡都使我受到損失,因為我包孕在人類之中。不要問喪鐘為誰而鳴,喪鐘為你而鳴。”

一、農民工休息權的現狀

既然休息權是《憲法》賦予勞動者的最基本的人權,為什么現實生活中農民工的休息權卻一直得不到重視和保障呢?筆者為此,走訪了26家企業和相關的職能部門。26家企業包括國有、鄉鎮、村辦、民營、私企等企業,性質包括工礦、機械制造、水泥加工、建筑、化工、電器、輕紡、運輸等行業。就筆者了解到的情況,發現這些企業在農民工用工和農民工休息權保障上存在以下兩種突出現象:

一是按國有、鄉鎮、村辦、民營、私企排序,農民工用工在數量上成升序排列。國有大中型企業一般很少使用農民工,廠內僅有的幾個農民工大都是企業管理層的親戚朋友,一般也大都是從事保安、清潔工、食堂廚師或者是企業開辦的服務性的“三產”行業的服務人員,比如商店的營業員、招待所的服務員等技術含量和危險性都很低的工種。原因多是因為國有企業產品技術含量高,農民工素質達不到用工要求。國有企業資金雄厚,不在乎多給高新技術人才幾個較多的薪水而增加的成本。國有企業更注重科技項目的更新換代,需要高素質的人才保障。而鄉鎮企業在農民工用工上要遠遠高于國有大中型企業。具體到村辦、民營、私企基本上更是清一色的農民工。這些企業大量使用農民工,原因在于:一是出于企業產品技術含量低,沒有必要花費大量的金錢去聘用高新技術人才;二是出于農民工勞動力廉價,可以更加降低工資成本;三是農民工維權意識差,容易管理和辭退。

二是按國有、鄉鎮、村辦、民營、私企排序,農民工休息權的保障程度成降序排列。國有企業由于使用農民工數量微乎其微,再加上國有企業都有正常的休息休假制度,國有企業的農民工也因此能夠隨著正式工的輪休而正常獲得了休息,但也存在著休假制度不能很好保障的問題。鄉鎮企業,也大都有輪休制度,但其在農民工休息權的保障上要遠遠低于國有大中型企業。而村辦、民營、私企侵犯農民工休息權問題則是更加嚴重。特別是趕上訂單任務急任務重的時候,農民工有時要連續多日每天都要工作十三、四個小時以上。也正是這連續多日的疲勞作業,是農民工工傷事故高發的根本原因之一。

筆者通過對勞動仲裁部門和法院受理的工傷事故案件了解到,某一縣級地區2004年至2006年三年共受理工傷事故案件53件(勞動仲裁和法院訴訟不重復計算,仲裁后又起訴的只算1件),其中有23件是發生在勞動者加班延點過程中,比例占到總數的43.8%。就勞動者傷殘嚴重程度來說,三級以上的工傷事故傷殘案件共有37件,而發生在勞動者加班延點過程中的就有13件,比例占到總數的35.2%。從上述數據中可以看出,勞動者不能得到正常的休息,是造成嚴重工傷事故高發的根本原因之一。“深夜趕工,女工痛失右臂”“連續作戰七周天,一農民工從腳手架摔落高位截癱”,等等。血淋淋的事實證明,勞動者的休息權,不是簡單的“睡一覺”的問題,而是與勞動者的生命健康攸關的問題。

二、休息權解讀

(一)休息權的內涵

在學界,對休息權界定表述不盡相同。有的學者認為,休息權是指勞動者在參加一定時間的勞動或工作之后所享有的休息和修養的權利;也有學者指出,休息權是指勞動者在法定的時間或約定的時間休息,得以恢復精力體力的一種權利。我認為,休息權是勞動者在從事了一定的勞動后,基于生理機能的特點,為勞動力的再生產,而享有的休養身心、恢復體力和精力的權利,并同時包括勞動者進行自我完善和培訓,與家人團聚共享天倫之樂和約會親朋好友共敘親情友情等身感生活幸福的權利。具體可以分為以下幾層含義:

首先,休息權是勞動者的權利。休息權的享有主體通常為勞動者,即指達到法定年齡具有勞動能力的人。

其次,休息權是相對于勞動權的一種權利。對此我國學者有一種共識:休息權與勞動權之間存在密切的關聯。休息權是指勞動者在參加一定的勞動或工作之后所享有權利。這是因為人的生理機能決定了人必須通過休息才能得以恢復充沛的身心能力狀態。這種意義上的休息權還表現為勞動者在享有休息權期間,用人單位不得扣除勞動者的工資。換言之,休息權是勞動權存在的一個前提,也是勞動權的一種派生形態。

再次,休息權是生存權的延伸。勞動是人生存之手段,是人生活之源泉,勞動權的實現狀況與程度直接關系到人生存狀態與質量。從人生存的時間維度上看,人的生存時間由勞動時間和諸如休息閑暇等非勞動時間組成。由此觀之,人的生存狀況與質量還取決于休息權的實現。

另外,休息權還具有人身自由的特性。休息權與人身自由的關系也是通過勞動權這一媒介顯現的。如果一個人只有勞動權,而不享有休息權,這與奴隸社會的奴隸至少在客觀上沒有絲毫差別,這意味著人在這種情況下沒有任何人身自由。當然,這種情況在現實生活中一般是不可能存在的。但是,這從反面說明勞動者是否享有休息權以及享有休息權的程度,與其人身自由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相當的關聯。

同時,休息權與個人發展權也存在一定的關聯。休息權不僅可以使勞動者在一定時間的勞動或工作之后通過休息和修養,恢復體力和精力,而且還可以使人們在休息時間里,不斷充實自己的知識,提高機能,發展身心。這意味著休息權不僅是實現勞動權的手段,還有其自身的意義,即發展和完善勞動者自身的意義。勞動者正是通過所賦予的休息權和充分享有該權利而使個人的發展權得到滿足。

最后,休息權還包括勞動者的生活幸福權。勞動者勞動后,有和家人團聚共享天倫之樂、約會親朋好友共敘親情友情等身感生活幸福的權利。

(二)休息權的特征

休息權作為勞動權的組成部分,除了具有勞動權的一般特征外,還有其獨特之處。這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第一,休息權具有較大的自由性。即在權利的享受過程中受用人單位和國家干預的程度小。雖然休息權的啟動需要有國家法律的規定或者是雇主的同意,但是一旦開始享有,就意味著勞動者具備了自由支配的權利。一般情況下,勞動者在休息時間應享有充分的休息權,有權決定自己的休息方式,用人單位不能干涉。例如,日本最高法院利用判決的形式確定了“特別休假自由利用原則”,他們認為特別休假的利用目的,勞動基準法并無規定,如何利用休假的時間是雇主不容干涉的勞工自由。基于這個自由原則,雇主不可以實地調查勞工如何利用特別休假,亦不可以在勞工拒絕回答時,雇主以此作為理由不準勞工特別休假,或不準其在所申請的時間內為特別休假。在我國,有些雇主經常要求員工在休假時隨時候命或是“順便干活”,這實際上是一種隱蔽的違法行為。勞動者有權拒絕他們所不愿從事的附加勞動,充分享受法律賦予自己休息的權利。

第二,休息權具有明顯的不可逆轉性。時間是單項的不可存儲的,一旦過去就再也無法追回。盡管在休息日工作可以獲得補休,但是超時勞動對勞動者的損害已經造成,很難獲得完全的補救。所以,法律必須在休息時間上確定最低標準,作出一些強制性的規定,盡量減少不可挽回損失的發生。同時對于侵占休息時間的行為規定要進行加倍的補償,而不是對等的替換。

(三)保護勞動者休息權的必要性和立法意圖

保護勞動者休息權最根本的必要性在于保障人權。休息權是人權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我國憲法直接規定的公民基本權利之一,因其具有生存權與發展權的屬性而備受關注。從歷史上看,休息權作為一種體現勞動者人格獨立、蘊涵勞動者利益的人權類型,誕生于職業勞動得以社會化、普遍化和契約化的資本主義時期。從休息權誕生時起,休息權的發展與法律保護就成為人權事業發展與人權法律保障的題中應有之意。“我們的時代是權利的時代。人權是我們時代的觀念,是已經得到普遍接受的唯一的政治與道德觀念。”發展和完善人權是我們這個時代最偉大的社會工程。休息權作為人權的一種,地位是非常重要的。休息權為勞動者的全面發展提供可以自由支配的閑暇時間。勞動者只有獲得了工作以外的自由時間才能從事各種政治、生活和文化活動,全面鍛煉和完善自己。正如馬克思所說:“閑暇時間的獲得,是人類從必然王國走向自由王國的開始。”艾倫•布坎南也指出:“在某些方面可以說,擺脫勞作而擴大自由(即閑暇)比擴大消費更可取。”在人類歷史上,曾經受壓迫的勞動者為獲得正常的休息權,爭取實行每日八小時工作制,于188651在美國芝加哥舉行了舉世聞名的工人大罷工,并取得了罷工的勝利。為了紀念這次為爭取勞動權和休息權罷工而取得的勝利,在18897月舉行的社會主義者代表大會決議中把51定為國際無產階級的共同節日。我國也早在194912月將“五一”定為法定勞動節。這象征著勞動人民勞動權和休息權的重大節日,具有劃時代的歷史紀念意義。

為了保障勞動者的休息權,各國《憲法》和相關法律法規都對此作了明確具體的規定。我國《憲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者有休息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的工時制度。第四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勞動部關于執行勞動法的意見》第六十七條規定:經批準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不受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日延長工作時間和月延長工作時間標準的限制,但用人單位應采用彈性工作時間等適當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確保職工的休息休假權利和生產、工作任務的完成。用人單位要安排加班,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并取得同意是必經的程序,否則用人單位強行讓勞動者加班,便是一種嚴重違法行為。即使勞動者同意,用人單位也不能違反勞動法的規定長時間加班。我國《勞動法》第三十八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因此,任何用人單位都應該安排其職工每周至少休息一天,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執行該規定。

從立法上加強對勞動者休息權保護的立法意圖就在于:第一,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保護勞動關系中的弱勢者利益。勞動法是為了限制用人單位的優勢地位,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而設立的。因此勞動法的規定必然是限制用人單位延長工作時間的權利,保護員工的休息權。員工的自愿加班是對自己休息權的主動放棄,而不是被動剝奪。第二為了確立、維護和發展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穩定和諧的勞動關系。無論從人類勞動法產生、發展的歷史考察,還是從現實和社會生產方面考察,只要有眾多人在一起勞動,即進行社會勞動,就必然要求有一定的勞動規則,以實現正常的勞動秩序。正常的勞動秩序,只能建立在穩定和諧的勞動關系的基礎之上。沒有穩定和諧的勞動關系,就沒有穩定和正常的生產秩序和社會秩序。  

三、侵犯農民工休息權原因分析

(一)用人企業方面的因素

用人單位法制觀念淡薄,惡意剝奪農民工的休息權。經營之道,在于賺取更大的利潤。用人企業為了降低生產成本,無視《憲法》和《勞動法》等法律規定,拼命延長工作時間,以榨取勞動者勞動力的“剩余價值”。一是不簽訂勞動合同,造成大量的“隱性就業”和“事實勞動關系”的存在。發生糾紛后,勞動者難以證明存在合法有效的勞動關系,難以收集確絕的證據而有效維權,從而落入用人單位故意設下的圈套。二是簽訂一些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所謂的“招聘協議”,剝奪農民工休息權等其他合法權益。三是用人單位“合理”利用“試用期”的規定,頻繁換人,長期使用農村廉價勞動力。四是利用用人優勢地位脅迫農民工加班延點工作。“三條腿的蛤蟆沒有,兩條腿的人多的是。”“等著干活的人排著隊呢!”“不干,就滾蛋!”用馬克思的一句話來形容,完全是一副資本家的無賴嘴臉。五是利用管理漏洞,故意不建立完善的考勤制度和登記臺帳。糾紛發生后,勞動者沒有確絕有效的證據予以證明休息權受到了限制或剝奪,只好“打落牙齒肚里咽”干吃啞巴虧。六是存在歧視性用人觀念。“有活干,賞你口飯吃,就不錯了,還挑三揀四的!?也不灑泡尿照照自己的熊樣,你以為你是誰?有能耐干公務員去,那里可以讓你既愜意又輕松……”甚至社會上一些頗有身份和文化程度的人也認為“農民工帶薪療養”是“面子工程”。七是利用工資制度和“物質利益”引誘農民工主動加班延點。比如實行計件工資、計時工資、設置加班費、或者變相以“勤勞能干”作為用人提薪的標準等。

(二)農民工自身因素

一是農民工勞動力過剩,就業競爭壓力大,不敢討要休息權。改革開放使我國農民真正有了擺脫“臉朝黃土,背朝天”生活勞作方式束縛的機會,大量的農民工擁入了“遍地黃金”的城市,去實現自己發家治富的夢想。但是他們本身的素質較低,雖然多是從事城市人不愿意著手的城市里“最臟、最亂、最差”但卻是技術含量非常低的工作,造成其工作很容易就被他人替代的被動局面。“維權也就意味著失業”。農民工擔心“僧多粥少”,而只好忍氣吞聲。這也是用人企業剝奪農民工休息權最致命的法寶。二是農民工自身家庭經濟條件差,來城打工的唯一目的就是為了賺取更多的錢以改善生活境況,哪有心思去休假享受。他們為了能掙更多的錢,往往“自愿”放棄休息的權利。再加上用人企業故意利用工資制度和其他“物質利益”的引誘,更是對農民工“自愿”放棄休息權利疲勞操作而起到了推波助瀾的作用。“休息一天就少拿一天的錢”“而家中孩子上學、老人看病,都等著我寄錢回去呢!不拼命干,行嗎?!”“再怎么著,打工也比種地強啊!”“我現在只好是打工時以命換錢,老了不能打工時以錢換命。”三是農民工維權意識淡薄,不知道休息權為何物。有些農民工認為,象國家工作人員有休息休假的權利是正常的,農民工可以象他們一樣休息休假,則簡直不可思議。即使勞動者因休息權糾紛而提起訴訟或仲裁,勞動者也多以得到企業補償增加的加班工資而沾沾自喜,完全沒有要求“補休”的意識。四是農民工自我改造意識差,滿足于有活干即可,完全沒有改造自己提升自己素質的想法。農民工自身文化、業務、技能等素質一般都比較低,又缺乏自我提升和改造意識,往往自我限制了自身的再就業渠道,而只好將自己放在了面臨著時時有可能被“炒魷魚”被動挨打的弱勢境地。五是一些農民工進城后禁不起城市里“燈紅酒綠”“紙醉金迷”等奢侈生活方式的誘惑,犯罪現象嚴重,將自身放在了當賊看待的被歧視的低賤地位。

(三)行政監管方面的因素

我國《勞動監察條例》明確規定,勞動保障部門有責任有義務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有責任有義務對用人單位是否遵守了勞動規則實施監察。因而,勞動監察部門應主動地深入用人企業對其用工狀況和對勞動者休息權的保障狀況進行監察,并對發現的違法行為予以處罰,而不能僅限于“等舉報”的被動履責方式。但是,就目前反映的情況來看,勞動監察部門并沒有切實履行好法律賦予自己的職責,而是有意無意地漠視了自己的監察職能。究其原因:一是勞動監察部門為了地方利益不愿或不敢主動履行監察職責,因為“影響稅收”“影響招商引資”“影響軟環境建設”等,和政府唱對臺戲,你是不想干了,相信沒有人會傻到拿自己的飯碗和政治前途開玩笑。“我們也有我們的難處。”一位勞動監察部門的負責人如是說。因此,農民工“投訴無門,告狀無人。”二是農民工就業的企業大都是位于城市邊緣或者是行政監察管理職能的觸角難以觸及的鄉鎮、村辦、民營、私企等企業,這些企業或地處偏僻,或隱蔽性、流動性較強,而且其歇業或生產改制也快,這也為勞動監察部門主動上門監察帶來了很大的不便和困難。三是不僅企業不配合勞動監察部門工作,而且農民工自身也不愿或不敢對勞動監察人員“說三道四”,他們既怕影響自己多賺錢,又怕老板將自己“炒魷魚”。

(四)法律因素

目前保護勞動者權益最直接最有力的一部法律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但是《勞動法》自身卻存在著嚴重的缺陷和不足:一是《勞動法》針對的主體主要是國有企業和其他一些與用人單位建立正式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而對一些非正規就業、“過勞死”現象以及農民工休息權等權利的保障沒有系統的法律規定。二是《勞動法》條文原則性強而可操作性不足,無疑造成勞動者維權難,而非法用工單位卻很容易成為逃避監管和處罰的“漏網之魚”。三是對非法用工單位的懲處力度不夠,違法被查處成本遠遠低于要求工人加班延點而獲取的利潤。四是《勞動法》偏重于對工人加班延點所獲取的工資報酬的待遇問題方面的保護,而忽略了對勞動者休息權的“補休”問題方面的保護。造成司法實踐中,勞動者休息權糾紛也多以補償增加加班工資報酬而解決,很少有要求企業補休的勞動仲裁或司法裁判。這當然也有勞動者自身不提出“補休”的要求方面的因素,但是不健全的法律規定也難辭其疚。

(五)社會因素

一是社會對農民工存在著歧視性心理,認為他們是愚昧落后的典型,有意無意地漠視了他們的合法權益。這也是“城鄉差別”思想根源的延伸體現。在我國目前的一些文藝節目中,農民成了被愚弄被嘲笑的對象。許多以農民為題材的《小品》的演出雖然給人們帶來了歡聲笑語,其內涵卻也無形中詆毀了中國農民勤勞善良的良好形象。不是也有人認為農民工“帶薪療養”是“面子工程”嗎?二是農民工進城就業,雖然干的是“最臟、最亂、最苦、最累”的活,卻也無形中增加了城市人的就業壓力,而我國目前城市正面臨著下崗、失業、待業、大學生就業難等極大的就業和再就業壓力。因此,一些人忽視了農民工對我國城市建設作出的巨大貢獻,而把他們作為和自己“搶飯碗”“爭食吃”的一群亂民,因而用敵視和仇恨的眼光看待他們。三是社會誠信機制的缺失,“拜金主義”“惟利是圖”“注重金錢,忽視人權”等不良社會風氣泛濫,“經濟的增長與道德的滑坡”成了目前社會風氣真實的寫照和鮮明的對比。四是農民工自身的犯罪問題,也是社會歧視他們的因素之一。

四、保障農民工休息權之對策建議

保障農民工休息權刻不容緩,必須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

(一)加大法律宣傳力度。

一是通過法律宣傳提高農民工自身的維權意識,讓農民工自身了解到休息權是《憲法》賦予其的基本人權,任何人都不能違反和剝奪。支持農民工敢于和善于依法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支持農民工討要休息權,而不是討要報酬權。讓農民工明白疲勞操作造成工傷事故的嚴重后果,真正懂得“留的青山在,不怕沒柴燒”“一時的損失,必將帶來終身受益”的道理。二是通過法律宣傳讓用人單位明白,剝奪和限制農民工的休息權,既是對人類基本人權的侵犯又是一種違法行為,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時,讓用人單位明白工傷事故頻發,不僅給農民工的身心和家庭帶來災難性的不幸,其良心要受到社會輿論的譴責,而且工傷事故造成的停產及巨額賠償又無形中增加了企業的成本負擔,真正是得不償失。

(二)社會應盡可能地給農民工提升自身素質提供支持和幫助。

一是給農民工的文化學習和生活娛樂盡可能地提供場所和機會。二是農民工自身要克服自卑心理,要敢于和善于學習文化科學知識和就業技能,提高自己的就業能力和就業機會。三是相關職能部門也要督促企業對農民工的培訓和學習提供時間保障,甚至物質保障。四是幫助和支持農民工建立自己的工會或者是參與當地的工會組織,提高農民工的維權力度。“送人玫瑰,手有余香”“授人與魚,不如授人與漁。”

(三)勞動保障部門要切實履行好自己的監管職責。

“當官不給民做主,不如回家賣紅薯”。一是要提高監察的主動性,而不是“等舉報”式的被動執法。二是講究監察的方法性和藝術性,完備企業用人備案制度,督促企業建立健全考勤制度和考勤臺帳,以備查。三是積極和黨委、政府溝通協調,爭取支持和理解。“用工人的血汗換來的一時的繁榮不是真正的繁榮,用工人的血汗堆積的一時的政績不是真正的政績。”

(四)完善立法,保證法律的保護力、強制力和威懾力。

完善《勞動法》等相關的法律法規,完善非正規企業、非正式用工、“過勞死”以及農民工權益保障方面的法律規定,加大對農民工休息權侵犯行為的懲處力度,提高法律條文的可操作性,切實發揮法律對農民工合法權益的保護力、強制力和威懾力,提高法律解決實際問題的真正作用。用立法的形式完善工會制度,允許和支持農民工建立自己的工會組織或者是參與當地的工會組織。等等。

(五)提升社會的誠信意識,擯棄對農民工的歧視心理。

往上數幾輩,我們都是農民的后代,沒有誰祖祖輩輩生就帝王之家,因此我們沒有任何理由歧視他們,我們與他們血脈相連,我們不能做“換了馬甲就不認人”的忘恩負義之輩。我們要看到農民工進城為城市建設帶來的巨大貢獻,我們要支持他們,幫助他們,改善他們的生活困境和愚昧落后的不足的一面,以縮小“城鄉”之差別,實現全國人民的共同富裕。特別是我們的政府更要轉變觀念,給農民工倡導一個平等就業的輿論氛圍,完善就業準入制度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消除人為的藩籬,允許城鄉勞動力在同等條件下有合理有序平等競爭的就業機會,而不是取決于求職者的戶口、出生地和身份。

農民工是工人階級的一部分,農民工是偉大而光榮的勞動者,農民工為城市建設和企業發展做出了巨大貢獻,農民工理應享受勞動者的一切權力!美國黑人領袖馬丁路德金有一個聞名全世界的演講《我有一個夢》,“一個人生來就平等的夢”。希望這個夢能早日在我們的農民工身上實現,讓我們的農民工們在勞動之余,獲得休息休假的權利,能有機會帶著老婆孩子、親戚朋友到戶外去“聞聞花香,曬曬太陽”,真正詩意的活在這個大地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