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豐縣法院在實踐中,針對執行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積極創新執行方法,探索執行措施,有效化解難案,較好的解決執行難問題,收到較好效果。

過去法院在對車輛采取查封措施時,總是沿用老習慣,采取查封措施,停止辦理過戶手續。在實踐當中,一些被執行人為逃避債務,則采取賣車逃債的手段,使得案件難以執行。為了有效防止此類情況的發生,執行法官在執行時,創新執行方法,該變過去,停止辦理過戶手續為要求車管所擴大協助義務,停止為被執行人辦理車輛年檢。這種措施有效地指向了被執行人為逃債而賣車的行為,使其逃債不成,從而迫使其履行債務。

該院在執行孫敦敏與趙新成、王益中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一案中。當時,被執行人趙新成已經將其所有的一輛蘇CF4638東風貨車賣給他人,而后躲避執行。執行人員進行調查后,發現被執行人趙新成出售的車輛尚未過戶,當即要求車管所協助法院停止辦理該車過戶手續。但車輛未過戶并不影響購車人的使用,停止過戶的措施并不能有效地執行欠款。執行人員便又補充了停止車輛年檢的協助義務。當買車人到車管所辦理年檢時被告知法院通知停止年檢時,就找到被執行人趙新成要求解除買賣協議。迫使被執行人找到法院,履行了23380元賠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