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通訊:目前,法院執行遭遇越來越多的暴力抗法、群眾圍攻、毆打法官等群體性事件。這些群體事件不僅影響了社會穩定,也給法院解決“執行難”增加了難度,它破壞了法院正常的執行工作,損害了法律權威,已經成為各級法院特別是基層法院執行工作中要首先解決的難題。為此,如東法院提出四項措施預防和減少法院執行遭遇群體性事件。

一、及時、妥善處置群體性事件。法院在進入執行現場和對被執行人強制執行時,要保持高度警惕,如果在執行之前發現執行中可能出現群體性事件,應提前和當地黨委、政府、司法所、公安派出所、被執行人所在村組(社區)干部聯系,加強溝通,制定群體事件處置預案,以防不測。如果在執行的過程當中,出現突發性群體性事件,要沉著、冷靜面對,防止事態擴大。在可能的情況下,迅速、果斷地把被執行人和帶頭鬧事的人員帶離現場處置,切不可長時間的滯留。

二、加強法制宣傳,樹立社會主義精神風貌。法院要積極配合政府相關部門做好法制宣傳工作,通過在村寨、學校、街道開展法律咨詢;在漁村、港口進行巡回開庭和以案說法等形式進行法制宣傳。切實增強群眾依法辦事和依法解決問題的意識和水平,使群眾做到學法、知法、守法,積極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同時,要通過法制宣傳使基層組織干部自覺遵守法律,嚴格依法辦事。宣傳中,既要突出農村法制宣傳這個重點,又要擴大整個社會的法制宣傳覆蓋面。

三、加強對人民調解組織的指導。在執行的過程中,積極大膽引入人民調解組織參與執行和解,可以提高案件當事人履行法院生效裁判的自覺性,節約執行成本,維護社會穩定,培養村民之間和睦相處、互信互愛的美德。加大對未進入法院訴訟程序案件的調解力度,創造性地實施庭前調解。對婚姻、家庭、繼承、賠償、鄰里糾紛等案件,可以向司法所、村(社區)的調解委員會提出合法可行的調解建議,通過邀請熟悉村情民意的有威望人士調解,依據道德、習俗、經濟慣例等法律規定調解案件,使民間糾紛得到快速解決。

四、加大對群體性事件的打擊力度。要制定、完善打擊暴力抗法等群體性事件的相關法律,要加強公、檢、法在處理暴力抗法事件中的協調,不能讓違法犯罪分子鉆了法律空子。因此,有必要設置公、檢、法相互配合的處理機制:人民法院對執行中遭遇的群體性事件有建議公安機關立案的權力;在公安機關、檢察院詢問證人、被害人的過程中,法院的執行法官應是合法證人,不應、也沒有必要回避;法院將案件依法移送到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公文應視為一份證據;要盡力簡化偵查、起訴程序,把它與普通刑事案件區分開來,達到及時懲處犯罪分子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