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注水豬肉有違良心 敲詐勒索法亦不容
作者:譚成德 田春勇 發布時間:2007-05-22 瀏覽次數:1916
本網南通訊:故意拍下某單位給生豬注水的照片,并以此相要脅敲詐巨額錢財,海安兩被告人鄧龍生、鄧鳳祥近日被海安法院以敲詐勒索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和二年。
鄧龍生系某單位職工,2007年1月初,單位給職工分發豬肉,鄧龍生懷疑單位分發的豬肉為注水豬肉,遂產生敲詐錢財的念頭。他攜帶照相機到所分豬肉的供貨單位某食品廠,并拍下工人給生豬注水的照片。隨后,鄧龍生與另一被告人鄧鳳祥合謀,由鄧龍生攜帶照片至該廠,假借受人之托,以不給錢就向工商部門舉報或讓媒體曝光相要挾,強索巨額錢財。鄧鳳祥根據鄧龍生的授意,在電話中向該廠索要人民幣28萬元。
發現他人有違法行為,并侵害自己合法權益時,理應通過合法途徑保護自己的利益,但兩被告卻將此作為生財之道,以為抓住別人“小辮子”就可以為所欲為。賣注水豬肉固然有違良心,應當受到相關部門的處罰,但欲以此行敲詐勒索亦為法所不容,等待他們的將是幾年的鐵窗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