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宿遷訊:承受喪父之痛的吳某,認為因代理律師沒有及時履行職責造成了自己敗訴和無法上訴,將其代理律師所在的律師事務所告上法庭。2007518江蘇省沭陽縣人民法院受理了這起法律服務合同糾紛。

吳某的父親因患癌癥,于200123在沭陽縣某醫院接受介入治療,次日出院回家,12天后死亡。后吳某申請醫療事故鑒定,沭陽縣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作出鑒定結論:認為不構成醫療事故。

后吳某找該醫院要求賠償,沭陽縣某醫院于20027月明確表示不同意賠償,并告之向法院起訴。吳某于200599向沭陽縣人民法院起訴,要求沭陽縣某醫院賠償。

沭陽縣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因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為一年,訴訟時效期間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20027月被告沭陽縣某醫院明確告之原告吳某不同意賠償,而原告于200599向本院提起民事訴訟,已超過訴訟時效。依法判決駁回吳某的訴訟請求。

吳某認為:其于2002115左右就委托了某律師事務所代理醫療事故賠償糾紛一案,該律師事務所接案后,指派其工作人員項某和律師李某承辦此案,先后收取了訴訟費及代理費5500元。該案于200599訴至沭陽縣人民法院,沭陽縣人民法院于20051118作出判決。因為遲遲沒有收到民事判決書,吳某到法院詢問后才知道民事判決書早已由其委托代理人簽收。吳某找到其代理律師李某,李某稱民事判決書丟失無法找到。后吳某從沭陽縣人民法院檔案室查檔后,得知判決結果。雖對判決結果不服,但早已過上訴期限。

2007518,吳某將其代理律師所在的律師事務所告上法庭,認為代理律師作為從事法律工作的專業人員,其失職的行為直接給吳某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和精神傷害,要求該律師事務所賠償各類損失合計42500元。

沭陽縣人民法院將擇日審理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