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睢寧縣人民法院)對罪犯尚啟坤收監執行決定的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徐州 發布時間:2025-03-17 瀏覽次數:3
(2024)蘇0324刑更34號
罪犯尚啟坤,男,1955年10月15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20324195510154515,漢族,文盲,務農,住江蘇省睢寧縣官山鎮水張村373號。曾因犯盜竊罪,于1983年被睢寧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九年;曾因犯運輸毒品罪,于2005年2月1日被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2023年2月22日刑滿釋放。因涉嫌強奸罪,于2024年3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監視居住;2024年9月2日被逮捕,同日被監視居住。
本院于2024年11月27日作出(2024)蘇0324刑初668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尚啟坤犯強奸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六年。判決作出后,罪犯尚啟坤以其患有心衰、高血壓等疾病為由,向本院申請暫予監外執行。本院依法委托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罪犯尚啟坤是否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進行組織診斷并作出法醫學審核。經查,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5年1月13日出具的(2025)蘇03法醫審字第002號《罪犯暫予監外執行組織診斷意見書》認為,罪犯尚啟坤患有高血壓性心臟病,心功能不全(射血分數27%),符合心功能三級診斷,其所患疾病達到暫予監外執行嚴重疾病的范圍和程度,符合暫予監外執行的醫學條件。經睢寧縣司法局調查評估認為,罪犯尚啟坤的社會危險性較大,再犯危險性較高,不具備適用社區矯正的條件。經征詢睢寧縣人民檢察院意見,睢寧縣人民檢察院認為,對罪犯尚啟坤適用暫予監外執行可能有社會危險性,建議本院不予對罪犯尚啟坤暫予監外執行。綜上,雖然罪犯尚啟坤所患疾病達到暫予監外執行嚴重疾病的范圍和程度,符合暫予監外執行的醫學條件,但是對其暫予監外執行可能有社會危險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三款關于“對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之規定,決定將罪犯尚啟坤收監執行。
現將基本情況予以公示,向社會公布,接受監督。如有異議,請于公示次日起三日內向本院提出。
意見反饋方式:0516-80389577。通訊地址:江蘇省徐州市睢寧縣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