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青青監外決定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京 發布時間:2025-05-21 瀏覽次數:89
南京市秦淮區人民法院
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
(2025)蘇0104刑更3號
罪犯靳青青,女,漢族,1989 年4 月12 日出生于江蘇省宿遷市,公民身份號碼321323198904122821,初中文化,無業,住江蘇省南京市江寧區麒麟街道天麒路150 號2 幢2707 室,戶籍地江蘇省南京市江寧區麒麟街道建南社區前竇村11 號。2012年5 月21 日因賣淫被罰款人民幣二百元。因涉嫌犯介紹賣淫罪于2024 年6 月4 日被取保候審。2025 年1 月23 日,本院作出(2025)蘇0104 刑初752 號刑事判決,以被告人靳青青犯介紹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2025 年2 月6 日,罪犯靳青青以其系哺乳期婦女為由向本院申請監外執行并提交相關材料。2025 年2 月11 日,本院對罪犯靳青青暫予監外執行一案進行立案公示,公示期屆滿未收到異議。根據罪犯靳青青提供的出院記錄、出生醫學證明等材料,本院至南京市江寧中醫院調取了罪犯靳青青的入院記錄、手術記錄、出院記錄以及新生兒記錄等,確認罪犯靳青青于2025年1 月9 日生育一子。
2025 年2 月11 日,本院委托南京市江寧區司法局對罪犯靳青青的社會危害性進行調查評估,該局回函認為:靳青青基本具備在江寧區適用社區矯正的條件。2025 年3 月21 日,本院對本案進行公開聽證,并發函征求南京市秦淮區人民檢察院意見,該院復函建議本院對罪犯靳青青暫予監外執行。本院認為,罪犯靳青青系哺乳期婦女,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決定將罪犯靳青青暫予監外執行(哺乳期限自2025 年1 月9 日至2026年1 月9 日止,暫予監外執行起止日期自決定送達罪犯之日起至2026 年1 月9 日止)。
二O二五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