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徐州市銅山區人民法院于2025225日作出(2025)蘇0312刑初66號刑事判決,以朱術倩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其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判決生效后,罪犯朱術倩以其患有疾病為由向本院申請暫予監外執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委托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罪犯朱術倩是否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進行組織診斷及法醫學審核。

2025427日,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25)蘇03法醫審字第064號罪犯暫予監外執行組織診斷意見書,罪犯朱術倩所患疾病未達到暫予監外執行嚴重疾病的范圍和程度。根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之規定,決定對罪犯朱術倩不予暫予監外執行。特此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