允許公民代理是我國民事訴訟法的一大特色,在改革的初期對彌補法律人才不足、推進法治進程有積極意義。但隨著時代的發展,這項規定導致大量無證代理者的存在,弊端日益凸顯,主要體現在:

 

一、危害表現

 

1,易以次充好,降低司考權威。大量沒有通過司法考試,沒有取得法律職業資格的人員從事法律服務行業,必然影響代理質量,而其充斥市場,也會產生“劣幣驅逐良幣”的效應,大大削弱了司法考試的權威。

 

2,易迷惑群眾,詆毀法院聲譽。無證代理者往往利用群眾法制意識薄弱獲取資質認同,利用己工人、農民身份獲取職業認同,利用己出資草根階層獲取心理認同,甚至被群眾奉為“民間律師”。一旦官司失利往往不從自身角度找原因,而片面認為是法院、法官的不公,誤導群眾,損害司法形象。

 

3,易胡攪蠻纏,冗長訴訟程序。無證代理者本身不能獲取法律職業資格,往往對法理、法律實體、法律程序基本上一知半解,不能區分一些基本的法律概念,不明白庭審的重點是舉證質證階段,甚至長篇大論以炫耀其知識,使得庭審活動不能及時、有序的進行。

 

4,易變相收費,破壞代理規則。根據《律師法》,無證代理者從事代理活動是不能收取任何費用的。但一些無證代理者利用法律規定、庭審實踐等的漏洞,以打官司為業,變相收取當事人費用,而不受司法、稅務等部門的監控。

 

5,易非法維權,破壞社會和諧。一審、二審、申訴是司法的基本程序,是構筑和諧司法的基石。但無證代理者往往自持當事人信任,不按正常程序進行,出現對己不利的后果,及其容易采取直接申訴、上訪、圍攻被告甚至法院工作人員,不利于社會的穩定與和諧。

 

二、建議對策

 

要從根本上解決上述弊端,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的和諧穩定,應從以下幾方面著手:

 

1、健全法律法規,縮小外延。要通過對《民事訴訟法》、《律師法》的修改和健全,嚴格限制公民代理的范圍和主體,取消無證代理,但諸如當事人近親屬、有關的社會團體或者所在單位推薦的人則可以從事民事代理。

 

2、完善庭前核查,取締違法。案件的審理是必經階段,無論是調解、審理,審判員要對代理人的身份進行合法,對于不合乎法律規定、違法收取群眾費用的無證代理者依法取締其代理資格,并向當事人釋明。

 

3、充實律師隊伍,規范代理。要通過高校人才培養、健全和提升司法考試權威、加強對律師行業的管理等措施,為律師隊伍引入優秀人才。律師行業要在規范收費、提升自身形象上下功夫,為群眾提供優質的法律服務。

 

4、注重部門合作,標本兼治。加大宣傳力度,提升群眾法律意識,使其能夠對違規代理者積極舉報、提供線索。加強和檢察院、司法行政等各個部門的合作與交流,及時發現違法、違規代理,依法作出處理,維護當事人切身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