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灌南縣人民法院

不予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

(2025)蘇0724刑更2號

罪犯葛志國,男,1990年10月28日生,漢族,住江蘇省灌南縣。

2025年1月23日本院作出(2024)蘇0724刑初378號刑事判決,以葛志國犯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2025年1月25日葛志國申請上訴,同年2月20日葛志國提交撤回上訴申請。2025年3月17日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25)蘇07刑終47號刑事裁定書,裁定準許葛志國撤回上訴。現該裁判已生效,交付執行中。2025年2月20日,罪犯葛志國以其患有肝病為由向本院申請暫予監外執行。

本院依法進行審查,根據《暫予監外執行規定》《保外就醫嚴重疾病范圍》規定,葛志國肝病診斷明確,但不屬于《保外就醫嚴重疾病范圍》所列疾病,不符合監外執行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決定對罪犯葛志國不予暫予監外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