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南京市棲霞區人民法院

不予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

                                                    (2025)蘇0113刑更1號

罪犯(暫予監外執行申請人)陶立梅,女,漢族,1988年6月18日出生于安徽省來安縣,公民身份號碼341122 198806180442,高中文化,無業,住江蘇省南京市棲霞區蘇寧環球名都花園5幢二單元104室,戶籍地江蘇省南京市六合區竹鎮鎮光華村上蔡38-1號。

2024年12月24日,本院作出(2024)蘇0113刑初652號刑事判決,以被告人陶立梅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十五天,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判決作出后,公訴機關未抗訴,被告人未上訴。該判決已于2025年1月7日生效。2025年1月9日,陶立梅以本人懷孕為由,向本院申請暫予監外執行。

本院審查期間,陶立梅終止妊娠。本院認為,陶立梅申請暫予監外執行的情形已經消失,現已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的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五款的規定,決定如下:

對罪犯陶立梅不予暫予監外執行。

 

 

 

二〇二五年五月七日